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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对美国反倾销税的征收有所了解,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计算税率,然后向美国海关签发清算指令,美国海关根据商务部的指令来实施清算。首先我们解释一下“清算”的概念。美国进口商在进口涉案产品的时候已经向美国海关缴纳了反倾销税(业内人士称之为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缴纳的依据是进口清关时中国出口商的有效反倾销税率。所谓清算,也就是说中国出口企业通过新一轮的应诉,得到了新的反倾销税率以后,美国海关根据出口商的新税率对美国进口商之前特定期间进口时缴纳的反倾销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清算的反倾销税款所属期间一般是12个月。按照之前的程序,美国商务部自终裁结果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发清算令,但是如果相关当事人对终裁结果有异议,行使司法救济权利的期限是30日。这种情况下,如果涉案企业不服终裁结果进行诉讼的话,会造成商务部已签署的清算令失去效力,影响到美国商务部的公信力。2021年1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此作出了修正,废止了商务部在终裁结果公布后15日内签发清算令的规定。自此后,美国商务部将签发清算令的时间改为“不早于终裁结果发布后35日”。让我们以圆锥滚子轴承(TRBs)案件为例来看一下这一变化:2022年1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圆锥滚子轴承发布了2019-2020年度复审的终裁结果,三家中国出口商(上海泰耐轴承有限公司、河北鑫泰轴承锻造有限公司和新昌新天龙纽尚精密轴承有限公司)的税率是5...
发布时间: 2022 - 0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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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个“大棒”,时不时地挥向中国企业,把企业打得“气息奄奄”,那么美国海关的“EAPA”调查则更像个闷棍,保证能把企业从“气息奄奄”闷到“一命呜呼”,令企业苦不堪言......2016年2月24日,美国《2015年贸易便利及贸易执法法》(the 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由时任美国总统签署,并于2016年8月22日生效。该法第四编'防止规避反倾销与反补贴税令'(Prevention of Evasion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s), 简称《执行及保护法》(The Enforce and Protect Act, 或 EAPA), 该篇章的内容强化了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the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s, 简称美国海关或“CBP”)的执法权力,目的在于防止及制裁逃避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行为。根据EAPA的授权,美国海关可以从申请方、进口商、国外出口商/生产商,甚至国外政府部门收集信息,进而确定对被调查企业实施什么样的惩罚措施。EAPA 调查通常基于利害关系人向美国海关递交申请来启动,所谓的“利害关系人”本质上就是美国国内的同行业竞争者,调查的期限是自申请...
发布时间: 2021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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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应诉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指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的设计侵犯美国在先的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和商标所有人就可依据《1930关税法》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该条款主要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启动337条款应诉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贸易行为存在违法或存在不公平竞争;该贸易行为的产品被销售到美国;上述行为足以造成对美国工业的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是阻碍该工业企业的建立,或限制和垄断商业。其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或行为主要有3类:第一类是进口和销售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此类产品包括: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产品,即未经授权制造、进口、销售带有美国专利权的商品;侵犯美国商标权或版权的产品。第二类是制造、进口和销售违反美国反不公平竞争法的产品。第三类是违反联邦反垄断法,如非法限制进口贸易、垄断商业、非法定价以及价格歧视等。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33...
发布时间: 2019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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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反倾销不仅需要企业的努力,还需要反倾销服务机构的大力支持。反倾销应诉中,企业必须在短时间内面对应诉内容的填写、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接受实地核查等大量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这些工作都需要依靠反倾销服务机构来完成。因而,这些反倾销服务机构保质保量的服务是反倾销应诉低成本、高效率的重要保证。所以,如何选择应诉反倾销咨询服务机构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一个优秀的反倾销咨询服务机构,首先要通晓WTO《反倾销协议》及各种案例、报告,通晓反倾销发起国的反倾销法律、贸易制度、惯例及相关的当地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同时还要熟悉我国的法律、贸易体制。在此基础上,能够准确、高效地实现应诉方与应诉方的交流。该机构需要让中国的企业明白,发起国应诉部门真正需要了解什么,并协助企业准备发起国应诉部门所需要的数据,然后再把企业对应诉部门的答复,以对方能够理解的方式传达过去。目前,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一般都是聘请外国律师办案。外国律师固然有经验丰富,外语流畅,熟悉国外情况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他们收费高昂,中国一般企业难以承受;其二,也是更为重要的,外国律师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的意图,不利于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因为律师不仅要熟悉起诉国反倾销法律法规,而且也要了解被诉国的相关情况和知识。例如,中国应诉企业在应诉时,就要提供和阐明企业设立、经营及管理方面的本国法律法规,如公司...
发布时间: 2019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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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反倾销”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新华网何谓“特保”“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表示,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特保”与反倾销的区别在于,反倾销是针对低于正常价格销售的产品。而“特保”是产品没有低于正常价格,但却已经对另一国市场和产业造成冲击。
发布时间: 2019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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