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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研究(二)

文章来源: 中国商务部
作者:
日期: 2019-02-22
浏览次数: 57

一、欧美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开展外交活动,已使 64 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也是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主要经济体——欧盟和美国在该问题上仍固执己见。其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严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一)美国的作法

1. 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认定

美国早期的反倾销法规并不包含非市场经济条款。最初是在 1960 年对捷克斯洛伐克自行车反倾销调查案中,负责倾销调查的商务部拒绝采用这个被称为“国营贸易国家”的出口商自己的国内销售价格,而是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此后,美国逐渐建立起针对所谓“国家控制经济国家”(即原先的“国营贸易国家”,1988 年美国《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改称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反倾销法律制度。

根据《1930 年关税法》,非市场经济国家指不以成本或市场原则定价,因而其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能反映该商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该法第 771 节 18 段对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六项要求:(1)货币可自由兑换;(2)劳资双方可进行工资谈判;(3)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度;(4)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而在具体认定上,法律授权 DOC 进行个案认定。除非因重新评估而撤销,否则 DOC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持续有效,而且不受司法审查。

 

为应对中国、俄罗斯等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国家现实,美国国内反倾销法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即针对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美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相关行业或企业以市场经济性质的认定,而不是铁板一块。

首先, DOC 采用市场导向测试法(Market Oriented Industry Test,即 MOI 测试),如果被指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产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产业”,就可以运用出口国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或者生产成本,而非根据替代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倾销和倾销幅度的高低。

在确定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定产业是否为市场导向产业时,美国商务部要求满足三个条件:(1)调查产业在制定价格和确定产量方面不存在政府实质性介入或干预;(2)相关产业以私有或者集体所有为特征;(3)所有的主要投入,包括原材料、能源和人工以及绝大多数其他投入(价值占涉案产品极少部分的可以除外)都是以市场价格供应。

其次, DOC 采用分别税率的方法。分别税率是指如果出口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就可以根据每个企业自身的生产要素来计算他们各自的倾销幅度。这二者是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裁决采用“一国一税”原则的重要例外。

由于我国在入世后的 15 年内,美国可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导致美国商务部在对来自我国的产品价格进行判断时可能会以替代国的价格为依据。在以往,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惟一的优势在于不适用美国的反补贴法。但目前, 美国国内行业对来自我国产品要求政府实施反补贴的呼声很高,参议院已经通过相关法案,只待总统批准。可以预见,这一优势也将不复存在。在与美国的外贸中, 我国将处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压力之下。

 

2. 替代国制度

替代国制度( Surrogate Country System) 或称类比国制度(Analogue Country System) , 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

由于美国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正常价值”问题采用替代国制度, 从而使我国涉诉产品极易构成倾销并且倾销幅度极大。美国反倾销法往往在形式上要求商务部考虑到“替代国”与反倾销诉讼的“非市场经济体”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相似性,力求做到表面上的贸易公平。如美国关税法第 773.(c).(1)规定:“应尽可能利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且是相似产品主要生产国的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价格。”但法律并未规定经济发展水平可比性的条件。一般来说,DOC 考虑的重点因素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劳动力全国分布状况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三项因素。

在替代国价格的确定方法和计算方法上,美国《1988 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规定,如果受诉倾销产品来自某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不可能采取与自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同样的方法确定其外国市场价值,那么,商业部将基于“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来计算该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这就是美国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外国市场价值的主要方法——“生产要素价值方法”。其计算方法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受诉倾销产品所投入的各生产要素分别乘以一个或几个市场经济国家各该生产要素的价格,然后相加,所得之和再加上一般费用、利润以及集装箱、包装及其他费用等即为受诉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所需劳动工时、所用原料数量、所耗能源及其他设备数量、包括折旧费在内的成本等。

但该方法所需要用的一个或几个同被调查的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所谓“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在实际上往往是不具备可比性的,加之美国商务部选择和认定替代国的随意性,替代国制度往往违背了公平合理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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