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非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
1、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2003年1月 22 日,南非总统签署了 2002 年第 71 号法律即南非《国际贸易管理法》(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Act,ITA),这是南非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反倾销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是:①建立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ITAC); ②规定了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及其规范程序;③规定了《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协定》(SACU 协定)中某些方面内容在南非的执行;④在《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协定》的框架内,规定了继续执行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以及关税调整;⑤其他事项。
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outh African Customs Union,SACU)包括南非、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斯威士兰五国。南《国际贸易管理法》授权南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对倾销、补贴等事项发起调查。2003 年 11 月 18 日,南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根据该法颁布了南非《反倾销条例》(“Anti-dumping Regulations”)。该条例从起草到颁行历经两年多时间,主要参考了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立法。条例共 68 条,分四个部分,分别是“定义”、“总则”、“程序”和“复审”。该条例第一次对南非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
2003年7月 15 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南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南非反倾销调查的官方机构。南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南非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但独立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依法作出裁决。南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取代了原有的关税和贸易署(Board on Tariff and Trade,BTT),其职能在原关税和贸易署的基础上有所增加,除了继续处理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以外,还负责进出口管制和许可证管理、关税体制改革、产业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并有权要求当地进出口商提供其商业活动的信息。具体在贸易救济领域,其职能范围主要包括: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境内产业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具体主管部门是贸易救济处。
3、反倾销法的主要规定
根据南非反倾销法,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决,也必须符合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基本的条件。
(一)倾销的确定
根据南非反倾销法的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南非国内市场,即视为倾销。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视为正常价值。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同类产品销售时,或者市场条件特殊,以及销售量低,不能作充分比较时,正常价值采用同类产品向第三国出口所支付的具有代表性的价格,或者原产地国生产该产品的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与销售成本以及利润所构成的结构价格。出口价格为出口到南非的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如果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有协作关系或有补偿安排,则出口价格可推定适用下述两种价格,即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在不存在转售或转售条件不同时,由一个合理基础构成的价格。倾销幅度为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表现为出口价格的百分比。
(二)损害的确定
根据南非反倾销法,损害是指对业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是实质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损害的认定应基于确定的证据和对下述三方面的客观审查: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二是对南非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三是该进口产品对南非国内产业的影响。反倾销法还对上述三方面的客观审查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时,要考虑进口产品是否是大量的、是否有明显的增长以及占南非进口同类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百分比等。
(三)因果关系的确定
南非反倾销法规定要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没有对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方法作出规定,其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
4、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的新动向
2004 年之前,南非政府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2004年6月 28 日,南非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此后的反倾销裁决中,南非调查机构采用中国企业自己的销售数据计算正常价值。
二、南非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
1、反倾销原审调查
南非反倾销调查程序基本分为申请、立案、调查、实地复核、初裁和终裁等步骤。
2、反倾销复审
在反倾销措施5年期满前,可以进行日落复审,以判定该反倾销措施的终止是否仍会导致倾销的再次发生。在发起日落复审前,南非调查机构须发布公告,邀请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申请或发表评论意见。一旦收到申请方的申请,南非调查机构即会发起日落复审调查。复审程序与原审程序类似,日落复审问卷与出口商问卷相似。只要出口商在复审调查期内对南非存在出口行为,就有资格参加该反倾销日落复审。提交日落复审答卷后,参加应诉的出口商即有资格获得单独税率。
自2003年成立以来,南非调查机构共对中国产品发起六起日落复审案件,中国企业无一应诉。在无人应诉的情况下,反倾销税率一般维持不变,这也导致我国某些产品在南非经过数次日落复审而仍然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
除日落复审外,南非反倾销复审还包括期中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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