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应诉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指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的设计侵犯美国在先的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和商标所有人就可依据《1930关税法》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该条款主要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
启动337条款应诉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贸易行为存在违法或存在不公平竞争;该贸易行为的产品被销售到美国;上述行为足以造成对美国工业的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是阻碍该工业企业的建立,或限制和垄断商业。
其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或行为主要有3类:第一类是进口和销售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此类产品包括: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产品,即未经授权制造、进口、销售带有美国专利权的商品;侵犯美国商标权或版权的产品。第二类是制造、进口和销售违反美国反不公平竞争法的产品。第三类是违反联邦反垄断法,如非法限制进口贸易、垄断商业、非法定价以及价格歧视等。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337条款赋予ITC各种针对外国产品的处罚权力,包括进口排除令(含单独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两种)、停止令、没收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