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DOC”)于2018年10月4日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刊登了美国对中国钢钉反倾销案第十轮行政复审的立案通知,上百家中国钢钉企业被列为此轮行政复审对象。在新一轮复审启动之际,DOC是否会沿用第九轮复审中饱受争议的特殊抽样方法- Sampling方法(Sampling Methodology)来选取强制应诉企业,成为这一轮复审的关注点。
本文将试图从DOC使用Sampling方法选取强制应诉企业的动因、如何使用Sampling方法以及Sampling方法对中国企业的不利影响三个部分来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美国反倾销程序中的这一制度设计。
1、 DOC采用Sampling方法的动因
美国反倾销程序中所指的Sampling方法不同于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抽样程序。美国Sampling方法是一个更狭义的抽样概念。本文所讨论的Sampling方法仅指美国反倾销程序中的狭义抽样方法。
2018年9月11日,美国《联邦纪事》发布了关于美国对中国钢钉反倾销案第九轮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三家被抽样的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德州华鲁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提供材料不完整,适用部分不利可得事实(partial Adverse Facts Available,以下简称“partial AFA”),倾销幅度为40.03%;山东鼎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未提交倾销答卷,对其适用全部AFA(total AFA),推定其倾销幅度为118.04%;史丹利(廊坊)紧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anley”)倾销幅度为3.85%。而获得分别税率(Separate Rate)地位并获得样本税率(Sample Rate)的企业倾销幅度为36.93%,该税率为本案三家被抽样强制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未获得分别税率地位的企业适用中国普遍税率118.04%。
钢钉案复审税率对比表
复审 | 企业名称 | 倾销幅度 |
第6轮行政复审终裁 | Stanley | 11.95 |
Shandong Oriental Cherry Hardware Group Co, Ltd. | 118.04* |
分别税率 | 11.95 |
第7轮行政复审终裁 | Stanley | 6.22 |
Tianjin Lianda Group Co. Ltd. | 118.04* |
分别税率 | 6.22 |
第8轮行政复审终裁 | Stanley | 5.98 |
Tianjin Lianda Group Co. Ltd. | 118.04* |
分别税率 | 5.98 |
* 未被作为分别税率计算基础(被适用total AFA)。
对比钢钉案前几轮行政复审终裁的结果,可以发现,从第六轮行政复审开始,获得分别税率的中国钢钉企业一直适用Stanley公司的倾销幅度。越来越低的倾销幅度自然不是DOC及美国申请人想要看到的,如何避免所谓的中国企业“搭便车”获得低税率这一情形,成为了钢钉案第九轮行政复审中DOC采用Sampling方法的动因。
2、如何使用Sampling方法
早在20世纪80年代,DOC便已经开始在反倾销复审案中使用Sampling方法,而DOC在2006年对中国刹车片反倾销第八次行政复审中也使用了该方法。在此之后,DOC又在2013年11月4日发布的《抽样方法通知》中进一步完善了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复审程序中关于Sampling方法的规定。
“统计上的正当有效”(Statistically Valid)
第777章A(c)(2)(A) 条要求当DOC采用Sampling方法时,该方法必须是统计上正当有效的。那么,何为“统计上的正当有效”呢?DOC在《抽样方法通知》中做出了说明,即DOC采用的Sampling方法应当是随机的(random)、分层的(stratified),并且使用与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样本(probability-proportional-to-size (“PPS”) samples,以下简称“PPS样本”)。
“随机”,确保了每家企业都有被抽中成为强制应诉企业的可能;根据出口量进行“分层”,确保了不同量级范围内的企业均有被抽样的机会,并均对最终倾销幅度有所贡献,避免小企业因出口量小不会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从而无所顾忌地低价出口;“PPS样本”,确保了企业被抽中的可能性与该企业在其所属层级中出口量的占比相应。
使用Sampling方法的前提条件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DOC会使用Sampling方法来选取强制应诉企业:(1)依申请,即利害关系方应向DOC申请使用Sampling方法来选取强制应诉企业;(2)DOC有条件对至少三家企业进行单独审核;(3)出口量最大的三家(或更多家)强制应诉企业出口量通常不超过总出口量的50%;以及(4)DOC有合理基础怀疑最大出口商的平均出口价格或倾销幅度不同于其他的企业。此次钢钉第九轮行政复审之所以最终决定采用Sampling方法,正是基于第(4)点,DOC有合理基础怀疑最大出口商的平均出口价格或倾销幅度不同于其他的企业。
抽样样本池(Sampling Population/Sampling Pool)
在适用Sampling方法时,只有在复审调查期内对美国有出口过涉案产品的企业才有机会被纳入抽样的样本池中。换言之,提交了“未出口证明”(No Shipments Certification)的企业将被排除在样本池之外。另外,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而言,只有企业获得了分别税率地位才能被纳入样本池。因此,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中,DOC需要在抽样前先裁定哪些企业能够获得分别税率资格。
3、 Sampling方法对中国企业的不利影响
按照前述方法进行的抽样,样本池中未被抽中的企业会获得一个样本税率,该样本税率是基于强制应诉企业的单独税率,并根据强制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占比进行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到的。强制应诉企业不论是获得了0、de minimis,还是AFA惩罚性税率,其税率都将被计算到样本税率中。而在DOC通常使用的将出口数量最大的出口商和生产商选定为强制应诉企业的方法之下,获得分别税率地位的企业得到的税率,是将强制应诉企业的0、de minimis和AFA税率排除后加权平均得到的税率。
就现阶段而言,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案件被适用AFA的概率极高,如果适用Sampling方法将AFA税率纳入到样本税率中,则可以大幅拉高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这样也就不难看出,为何在钢钉反倾销案第九轮行政复审中,申请人会申请且DOC会同意使用Sampling的抽样方法了。
结语
新的Sampling方法对于中国企业应诉产生的影响已逐渐清晰,在目前中美贸易环境下,Sampling方法很可能成为提高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行政复审税率的武器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应诉企业已然不再能够像选取最大出口商和生产商时一样,想放弃应诉就在不影响其他分别税率企业的情况下全身而退。钢钉案新一轮的复审已经开启,DOC是否会沿用第九轮的Sampling方法尚未知晓,但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已提上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