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初步估计的反倾销税率和最终课征的税率差额征收利息
当美国商务部做出复审终裁时,其裁定的税率就是适用于课征复审期内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的实际税率。如果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实际数额低于报关进口时缴纳的保证金,那么它们之间的差额将退还给进口商,包括利息;反之,如果该实际数额高于报关进口时的保证金,那么进口商必须补齐上述差额,并包括利息。
行政复审之后对反倾销税率的课征过去是在每一票报关货物的基础上进行。比如,平均税率为10%,但是每一票报告货物的倾销幅度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平均税率。因此,即使行政复审裁定的平均税率低于保证金,也有可能存在课征税率高于保证金的报关货物,所以,对每一票进口产品课征税率通常会造成既有退还保证金,也有补交差额税率的账单。事先无法确定是退还保证金还是补交差额。
近几年来,美国商务部已经感觉到在每一票报关货物基础上课征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困难。因此,美国商务部现行的作法是对复审期间进口涉案产品的每一个进口商,根据其实际报关数量和金额,计算一个单独适用的平均结税税率。
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对该年度报关进口的货物要求进行行政复审,那么美国商务部将不能裁定适用于常规年度复审所涵盖的报关进口货物的实际税率。而根据现行美国商务部条例,在这种情况下,该产品按进口时所交纳保证金的税率进行结税并课征,因此,既不用补交利息,又不用退还利息。
一旦美国商务部颁布了行政复审终裁,它就颁布了自复审终裁之日以及之后报关进口货物适用的新保证金税率。这个新的保证金税率就是复审确定的税率。但是,在复审涵盖的报关进口货物与新的保证金税率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比如,一家公司在原审调查中获得20%的反倾销税率,但该公司调整价格后消除了倾销幅度。该案件的第一次常规复审要等到反倾销令颁布一周年后才能开始,并且至少还要花费一年时间才能完成复审调查程序(19C.F.R第351.213(h)),商务部通常应于复审申请提交之日起在245至365天内公布初裁结果,初裁结果公布后的120至180天内公布终裁结果。也就是说,当按上述时间进行裁决为“不可行”(not practicable)时,美国商务部可以将做出初裁和终裁的期限都进行延长,但最长只能将终裁的时间延长到自复审申请提交之日起545天(18个月)。实践中,美国商务部在大部分行政复审案件中都将做出终裁的时间延长到545天。因此,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令颁布后至少两年时间才能对保证金率进行调整以及反映新的价格结构。
如果复审后的反倾销税率低于原始调查税率,那么美国进口商在结税时,美国海关将如数退还上述差额及其利息;反之,如果复审税率高于原始调查税率,那么美国进口商应补足差额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