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的含义及相关规定
“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是反倾销调查中被诉企业不应诉或消极应诉时面临的首要规则之一, 该规则主要用以防止反倾销调查中受调查的生产商/出口商拒绝或不在合理期间提供所必要的数据,或者严重妨碍调查。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及其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设置了程序上和条件上的限制。《反倾销协定》第6.8条规定了可获得事实原则(Facts Available):如任何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出。在适用本款时应遵守附件2的规定。《反倾销协定》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按照第6条第8款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原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又称 BIA 原则)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调查一经发起,调查主管机关即应尽快详细列明要求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及利害关系方在其答复中组织此类信息的方式。主管机关还应保证该方意识到,如信息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调查机关将有权以可获得的事实为基础做出裁定,包括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申请中包含的事实。
主管机关还可要求利害关系方以一种特殊介质(如计算机用磁带)或计算机语言提供答复。如提出此类要求,则主管机关应考虑该利害关系方以选择的介质或计算机语言作出答复的合理能力,且不应要求利害关系方使用不同于该方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作出答复。如利害关系方不建立计算机化账目,且如果按要求提交的答复会给利害关系方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例如需承担不合理的额外费用和麻烦,则调查机关不应坚持要求作出计算机化的答复。如利害关系方未以特殊介质或计算机语言建立计算机化账目,且如果按要求提供的答复会给利害关系方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例如需要承担不合理的额外费用和麻烦,则调查机关不应坚持要求以此种介质或计算机语言作出答复。
在作出裁定时应考虑所有可核实的、适当提交的可用于调查而无不当困难的、及时提供的信息,如适用,还应考虑按主管机关要求以一种介质或计算机语言提供的信息。如一方未以选择的介质或计算机语言作出答复,但主管机关认为第2款所列情况已得到满足,则未以该选择介质或计算机语言作出答复不应被视为严重阻碍调查。
如主管机关无能力处理以特殊介质提供的信息(如计算机用磁带),则信息应以书面材料方式或主管机关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供。即使提供的信息并非在各方面都理想,但是此点并不能使主管机关有理由忽略该信息,只要利害关系方已经尽其所能。
如证据或信息未能被接受,则应将有关理由通知提供方,并应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同时适当考虑调查的时限。如主管机关认为该说明并不令人满意,则应在任何公布的裁定中列出拒绝该证据或信息的理由。
如主管机关的调查结果,包括对正常价值的调查结果,只能依据第二来源的信息,包括在发起调查的申请中提供的信息,则应特别慎重。在此类情况下, 如可行,主管机关应自行核对来自其他独立来源的信息,例如公布的价格表、官方进口统计、海关报表以及调查期间自其他利害关系方获得的信息。但是很显然, 如一利害关系方不予合作,而使调查机关不能获得有关信息,则此情况可导致比该方进行合作时更为不利的结果。
我国反倾销立法在“可获得事实”适用条件方面的规定同《反倾销协定》基本一致。《反倾销条例》第 21 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