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被定为反倾销产品后,相关企业的处境如何
一种产品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生产该产品的出口企业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如果查明存在倾销,一般来讲,那些在诉讼期间积极应诉的企业会得到一个属于自己的单独税率,而不合作或不充分合作的企业则被课以统一税率,统一税率是被课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单独税率远远低于统一税率。
假设你是一家新公司,生产的是已经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涉案产品,如果你想出口就会适用最高税率,除非你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取得单独税率。
所以,如果你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被某国列为反倾销产品,但是你想出口到该国,那么你就必须应诉反倾销。否则,这个国家的市场就对你关闭了大门。
为何要申请新出口商
应诉反倾销,可以有两种身份,一个是新出口商审查,一个是年度行政复审。年度行政复审适用于原来被提起过反倾销诉讼或者已经参与过复审再次进行应诉的企业。新出口商审查适用于原来没有被提起过反倾销诉讼,第一次将反倾销产品出口到该国的企业。
这两种审查,都将得到以下结果之一:
1.无倾销或倾销幅度忽略不计;
2. 存在倾销,适用较低的单独税率;
3.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反倾销税率(这种情况的机率很小)。
但是,审查只局限于审查申请者本身的倾销幅度,而不审查倾销是否引起损害,因为原审诉讼已确立了损害的存在,这种损害不会因为新增加一个出口商而消失。因此,从程序上复审诉讼要比原审诉讼简单得多。
一般来说,新出口商的业务比较少,相对于年度行政复审来说,工作量会小很多。而且,企业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去了解和准备反倾销。
因此,争取新出口商复审会获得一次单独确定有无倾销或反倾销税率多少的机会。
新出口商的定义
1. 生产商兼出口商在反倾销原审诉讼期间没有出口过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
2.该生产商兼出口商与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3.新生产商兼出口商在诉讼期后出口了一定数量的涉案产品。
生产商兼出口商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可以提出新出口商的资格审查,以便确定其是否有倾销,以及在被认定有倾销的情况下确定应交纳的反倾销税分别税率。
第一条的要求是新生产商兼出口商在诉讼期间必须没有出口涉案产品到反倾销国家。
第二条的要求是新出口商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必须无任何关联,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如果某家A公司因倾销被征反倾销税后,又另外投资设厂,开设一家分公司B,生产出口同样产品,这家分公司B就不能获得新出口商的资格,否则就属于规避行为。
第三条的要求是生产商兼出口商在原审诉讼期后有实际出口,才能取得新出口商的资格。对于出口数量的要求,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原则上应符合通常贸易状况。如果企业符合以上要求,可以被视为具有新出口商的资格。
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时间及新出口商诉讼程序
在反倾销被提起诉讼后,终裁决定征税并且公布后的第二天,出口商兼生产商就可以提起新出口商复审申请。
新出口商首先要向反倾销国家的主管机构(如:欧委会或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证明新出口商的资格。反倾销国家的主管机构(如:欧委会或美国商务部)审查申请资格时,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各种补充材料,当被接受后,认为申请者符合新出口商条件时,反倾销国的主管机构将颁布新出口商复审的通知。
复审开始后,主管机构向申请者寄发反倾销应诉内容,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问卷的内容涉及国内销售价、出口价、生产成本等等。如情况复杂确需延期,需要向主管机构申请并得到批准。不按时递交应诉内容,则视为不合作,就适用最高税率。所以,如果企业计划以新出口商身份应对反倾销,就需要提前进行各方面的准备。
答卷完成以后,反倾销国的主管机构(如:欧委会或美国商务部)初步审查,要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来确定申请者的倾销幅度。如果诉讼发现新出口商有倾销行为,反倾销税将按确定的分别税率征收并追朔到本诉讼期开始时。
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采用统一税率,不实行分别税率,因此不接受新出口商复审。但是,从1996年对中国企业恢复分别裁决,我国的企业也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结论
新出口商的复审为那些在反倾销诉讼期中没有出口,但在反倾销诉讼期后出口的厂商提供了机会,使其有机会得到单独税率或得到豁免。
因此,中国企业应该尽量采用一切合法的办法,争取使中国产品重返国际市场,包括采用新出口商身份参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