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的反倾销政策最早出现在1914年出台的《海关关税法》第8条中。当时,南非的反倾销事务由海关部即后来的南非税务署负责。
1923年9月,反倾销事务由贸易和工业委员会接管。
1964年,南非发布了第91号文件,即《关税和国内税法》,但该法及其修订法中只有部分内容属反倾销法律范畴。
1986年9月,南非颁布了《关税和贸易委员会法》,根据该法案的规定,由关税和贸易委员会取代贸易和工业委员会,负责反倾销调查。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南非实行种族隔离制度,世界各国对南非实行了严厉的经济制裁,南非经济完全游离于国际经济之外,因而南非与国外的倾销与反倾销贸易摩擦也相对较少。
2003年1月22日,南非出台了《国际贸易管理法》,这是南非反倾销制度改革最终成为现实的一个标志。《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反倾销的机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重新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南非建立了一个新机构,即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南非境内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以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以及欧盟、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制度为蓝本,起草了《反倾销条例》,作为南非反倾销政策的程序指南。2003年3月,南非政府发布了《反倾销条例》草案,征求公众的意见。2003年11月12日,经南非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正式颁布了详细的《反倾销条例》,以指导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开展反倾销调查活动,确立了反倾销的法律机制。
一、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和反倾销程序。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是负责对反倾销措施作出裁定的机构。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根据南非《国际贸易管理法》成立并行使职权。该委员会由一位全职主任和一位全职副主任主持工作,委员会成员至少2人,但不超过10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经济、财会、法律、商业、农业、工业或公共事业的资历)。根据法律规定,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是独立的,仅执行宪法和法律以及贸易工业部长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颁发的贸易方针、声明、指示或通知。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主要依据授予其权力的立法(《国际贸易管理法》,被采用之前为《关税与贸易委员会法》)和南非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承诺,以及《反倾销措施协议》。2003年11月,南非有关反倾销调查的详细规则公布。这些规则作为二级立法,增加了反倾销调查的透明度,并提供了更多的指导原则。
不同部门中负责贸易救济和反倾销调查的人员及小组将给予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充分地支持。这些调查人员通常组成2~3人小组,从事倾销界定和损害分析(通常负责1个以上的案件)。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与上述调查人员之间在职能上存在差别:后者调查反倾销案件,并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依次为价值评估、初裁、终裁);作为一个机构,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在定期会议上作出裁定。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法》授权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调查和评估贸易救济申请中关于“进入国内或共同关税区的倾销及补贴出口”。法律规定,南非申请人或相关产业可以按照法定的方法和形式向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关税以获得反倾销保护的申请,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应对该申请作出评估。该法第32条对“出口”、“出口商”、“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概念作了定义。在考虑倾销幅度时,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被要求根据销售条件和期限以及税收和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作出合理的差别许可。
获得反倾销保护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符合“产业资质”标准(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在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之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根据这一点,申请应在已填好调查问卷的基础上被提交,一旦调查人员认定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倾销产品的存在;有关产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国内某一产业新建的障碍;所主张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和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障碍关系)中的不完善之处被消除,该申请将会被提交至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
南非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决定被公布在政府公报上,通知和问卷发送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问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否则,委员会可基于现有的材料作出初裁和调查结论。在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除属机密信息外,都应依有关方面的请求予以提供。
事实调查阶段完成后,委员会将审查其掌握的各种信息材料,进行整理和核实。在此基础上作出初裁,并公布在政府公报上。如果委员会在此阶段发现倾销已经存在,并导致了损害,可以建议实施临时反倾销税。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审查所征收的临时税,以使其低于倾销幅度,只要能消除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产业造成的障碍即可。
初裁报告应发送至案件的所有利害关系方,以听取各方意见。在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委员会将准备一份终裁报告提交至贸易工业部长,如果该报告被批准,将公布在南非政府的官方公报上。
整个南非反倾销调查程序被确定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框架内。在整个程序的各阶段,对提交资料、资料处理、查证、写报告等均有特定的时间限制。在理想化的情况下,终裁报告应该在委员会接受一个证据充分完备的申请之后1年内公布。但是,在实践当中,反倾销调查的时间往往被延长。
同时,南非《国际贸易管理法》规定,受到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定、建议或裁定影响的个人,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南非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或宪法庭有权听取一个针对高等法院裁决的上诉。以《国际贸易管理法》为依据作出的裁定可以根据行政司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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