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自实行进口自由化以来,反倾销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反倾销法显得日益重要。在印度,如果所谓的倾销进口来自特定国家,即世贸组织成员国或与印度有最惠国协议的国家(中国与印度有最惠国协议),则必须进行“损害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反倾销主管机关裁定该产品的进口导致或威胁印度国内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地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中央政府才能够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调查反倾销由反倾销主管机关,即商务部一个副部长负责。该副部长有权决定是否发起调查;有权调查是否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有权作出初步裁定并接受或者拒绝价格承诺;有权作出最终裁定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有权发起复审等。
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接到代表国内生产商的书面申请;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海关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或者从其它渠道获得了相关的足够证据,则主管机关可以主动发起调查。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够视为有效申请。①明确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必须超过明确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申请的那部分产业生产相似产品的总产量的50%。但是,那些既不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对的生产商将被排除在外。②明确表示支持的国内生产商生产相似产品的产量必须不低于印度国内产业生产相似产品总产量的25%。
印度反倾销法对书面申请规定了指定格式,申请需按照该格式作出。如何完成调查问卷的指南是指定的申请格式的一部分,格式还对申请者在提供的证据类型方面提出建议。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还需要符合以下若干要求,即应提供申请者的身份,倾销产品的完整描述,相似产品在国内的生产数量,倾销产品的原产地或者出口国家的名称,国内市场价格和出口价格的资料,倾销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变化情况以及进口对国内产业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等。
反倾销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后,要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决定发起调查后,应公告通知,并向倾销产品的出口商等利害关系方送交该通知及调查表。各方应于收到通知后30日内提供有关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反倾销主管机关需要判别利害关系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并依此作出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反倾销主管机关事先经有关人士同意,并通知有关政府代表,在有关政府对调查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可以在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国家进行现场核查。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是根据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值,或者该国销往包括印度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价格确定的。反倾销主管机关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所采用的相似产品在印度实际付出的或者可付出的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不能依据其它任何合理原则确定正常价值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机关可以在国内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
反倾销主管机关一般在立案的150天之内作出初裁。中央政府将在反倾销主管机关作出的初裁的基础上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只能在反倾销主管机关发起立案调查60天后征收,而且不能超过6个月。但是经占贸易额重大比例的出口商要求,并经中央政府同意,可延至9个月。如果基于终裁基础上的反倾销税高于已经征收的临时税,差额部分不予追征。如果基于终裁基础上的反倾销税低于已经征收的临时税,则差额部分要予以退还。
如果相关出口商提出承诺,修改其价格以消除倾销或在特定国家消除因倾销造成的损害影响,反倾销主管机关可以中止或终结调查。初裁前不能接受承诺,一旦接受了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就不得再对该出口商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经过修订的关税规则规定,如果出口商违反承诺,反倾销主管机关有权提议自违反之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终裁一般在初裁后的150天之内作出。根据法令征收的反倾销税的有效期是5年,提前撤销的除外。经过修订的关税规则赋予反倾销主管机关提出反倾销税建议的权利,反倾销税可以高到与倾销幅度相等。反倾销主管机关还要定期复查有无必要继续征税,既可以自行提出复审,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要求提出复审。终裁后的90天内,利害关系方可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根据印度反倾销法的规定,反倾销主管机关应当在发起调查起一年内,作出被调查产品是否倾销的认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可以延长6个月。
在相关的国内产业提出书面请求,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倾销或损害等特定情况下,反倾销主管机关可以终止调查。
中央政府在反倾销主管机关的终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终裁中涉及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裁决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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