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16日,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鲜蒜发布反倾销令,从此中国鲜蒜出口美国要缴纳376.67%的反倾销税。
山东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联合其生产工厂,在2008年获得了18.88%的税率,该税率在当时并无优势。2014年以后,由于美国的反倾销审核越来越严苛,很多零税率的企业再度被审核的时候变成了高税率,该公司的税率反而成了全国的低税率。一时间,美国很多进口商找到该公司,并向其下订单。
眼见新的发展机会到来,该公司喜出望外。然而该公司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与之绑定应诉的生产工厂注销了。根据美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应诉主体如果是出口商,那么该出口商需要与其供货商一起适用“捆绑税率”(exporter-producer combination rate),出口商无法单独使用税率。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联系了之前工厂的股东们又重新注册了工厂,名字也沿用了之前工厂的名字。但是之前的工厂名字是“xx有限责任公司”,新注册的工厂名字是“xx有限公司”,比之前少了“责任”二字。
尽管该工厂的英文名字还跟之前一样,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审核过程中还是发现了该公司名字的差异,最终给了该公司376.67%的高税率。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反倾销应诉是场持久战,当前看似不理想的税率,随着形势的变化,在日后可能是一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