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倾销历史”这一条件,美国反倾销法与WTO 《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至于是否存在“倾销历史”也比较容易澄清,一般难以引起争议。
在1980年美国对中国的第一起反倾销案中,就涉及到对“倾销历史”的认定。案件的美国申请人,新泽西州的Haarmann与Reimer公司要求商务部认定中国的薄荷醇进口产品存在“紧急情况”,并要求对其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美国商务部否认了申请人的“紧急情况”申请。首先,商务部认定中国没有倾销薄荷醇的历史;其次,没有证据证明美国的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中国出口商正在倾销薄荷醇。因此,美国商务部认为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规定。
而在1985年的漆刷反倾销案中,关于有无“倾销历史”的问题就变得有些复杂,美国漆刷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对来自中国的漆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认为存在“紧急情况”。虽然漆刷在美国没有“倾销的历史”,但1984年加拿大曾认定中国漆刷存在倾销,再加上“短期内存在大量进口”的条件。于是,申请人要求商务部在调查中认定进口漆刷存在“紧急情况”,商务部经调查认定“紧急情况”存在。
这一案件涉及到怎样来理解“倾销历史”的问题。这种“倾销历史”究竟是仅指对美国产业的倾销,还是对包括其他国家产业的损害倾销。按美国法解释,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除了是对美国国内产业之外,还应包括对其他国家的国内产业所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欧盟的反倾销法和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也是这样的意思,即倾销的历史应该是涉案产品在所有国家的“倾销历史”,美国商务部对漆刷的判例也证明了这一点。
与这一规定不同,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第44条对此问题的规定是:把“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解释为“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按这一规定的理解,似乎“倾销历史”记录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产业。而对国外某一国家的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似乎不在考虑之内,这等于是提高了我国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标准和要求,对将来某一天国内的反倾销申请人对国外产品的倾销主张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时增加了申请人的砝码,削弱了与国外对手进行竞争的对等法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