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替代做法的分析
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秉承了美国法自身体系完善的特点,不论是基本原则规定还是具体操作方法,都能够自圆其说。因此,替代做法有其本身存在的原因和内在逻辑,但也应当看到还有更多的不合理之处。
(一)替代做法的原因及存在的合理性
1、替代做法形成的原因
可以看出,替代做法是美国调查机关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无法计算出倾销幅度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是结构价格的一种变异,其根本目的在于计算出倾销幅度。生产要素法较之其他方法要更加细致,但调查机关计算的倾销幅度仍高于在普通方法下的倾销幅度,调查机关还没有更好的选择,因此该做法沿用至今。
2、替代做法存在的合理性
美国反倾销法中替代国选择方法规定严密、自成体系,体现了其合理性。替代国选择的第一条标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处于相似水平的国家”,只有处于相似经济水平的国家其在劳动力和其他各种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才可能具有相似性,据此推算出的替代国价格才能最接近于出口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而在选择替代数据时,美商务部也尽量满足准确性、公平性、可预见性的要求。美商务部替代价格资料选取采用公开出版的可为公众获得的信息资料,加强了数据选择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在应诉过程中,申请人和应诉公司在收集和提供资料数据时处于一种机会均等的地位。
(二)替代做法给应诉企业带来的不利地位
替代做法仅满足了程序正义,但在实体上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使得应诉企业在调查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1、替代做法建立在假设的前提下
如前所述,替代做法是为倾销幅度计算的目的而创设的。同时,替代法的前提是假定在替代国生产被调查产品和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的价格和成本相同。从这一假设出发,调查机关确定出适当的替代国。但是,任何假设都只能是假设,每个国家和每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相同。虽然调查机关创设出若干的标准来选择尽量符合标准的替代国,但毕竟不能完全符合被调查国的情况。而且,本身供选择的替代国范围也受到限制。在美商务部最新的征求意见中,提出供选择的准替代国范围问题,即什么样的国家可以视为具有经济上的可比性,在何种程度上替代国资料不符合要求。这些问题的提出都是由假设前提造成的。无论调查机关再如何调整修正完善选择程序和政策,但受限于假设的前提,都将会有新的情况出现。而且,选择的程序仅能保证程序的公平,但不能保证实质的公平。
2、生产要素价值被高估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一般都低于市场经济国家,调查机关很难找到与被调查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批评意见为:不可能有同被调查国完全一致的替代国,这将导致忽略了非市场经济国的比较优势。生产要素法否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被调查产品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否定了制造被调查产品所需要的各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这一点在部分原材料要素方面较为明显。由于各国物产不同,各个国家所具有的产品优势也不同,因此采用替代的方法将导致要素的价格被高估。
3、替代做法缺乏足够的可预见性
实践中,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出口商在出口时无法预见到使用哪一个国家为替代国。由于无法预见以哪一国为替代国计算成本,使得倾销调查结果带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虽然调查机关强调替代时的准确性和可预见性,但实践中中方企业根本无法确定调查机关眼中有没有倾销的定价。而在具体案件的调查中,调查机关也是在符合条件的几个替代国中进行选择。曾经担任过 81-83 年国际贸易管理署副部长助理的 Gary Horlick 先生曾向国会财政委员会这样描述替代国选择:当一个人得出合理的结论时,往往凭借一种感性认识,如对中国的毛巾案中,我们列举了巴基斯坦、泰国、马来西亚、香港、民主德国、哥伦比亚和印度作为替代国,但这种列举没有任何理性可言。
此外,替代数据的可获得程度已成为选择替代国时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一判定也由美商务部自由裁量,并且在这一点上法律没有规定十分明确和严格的标准,此外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应选择具有最适当材料的国家为替代国。这一切就使得美商务部在替代国的选择上拥有很大的权力。赋予一个机关如此之大的裁量权显然是与法律要求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相悖,也给应诉企业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造成应诉企业的不利地位。
4、会计数据不符合应诉企业的实际情况
选择替代会计数据的原则是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报表中的所有事项。这种方法意味着,美商务部认为中国企业同替代公司具有相同的会计项目、相同的财务比率,然后计算出中国企业的数值。这忽视了替代国公司和中国企业的区别,对应诉企业非常不利,因为企业间的会计处理并不相同,而且具体会计项目也不一样。
5、替代做法忽视了市场情形的区别
在替代法的要求下,需要对所有的生产要素都采用替代国的替代数据,但选择替代数据时,往往会出现使用替代国进口数据的情况。替代国法考虑寻找一个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却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国可能进口主要生产要素。各个企业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都有许多个别的做法,美商务部为计算便利的考虑而漠视了这些特殊情况,也造成了应诉企业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