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异性是价格调整合理性的基础所在,可比性是倾销确定机制中的核心概念,更是价格调整制度中的灵魂所在。反倾销法将倾销定义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之后,就要在两个价格之间进行比较。要进行这种比较,首先涉及的就是两个价格是否“可比”的问题。可比性的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存在着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两个市场环境的差异。在国外市场销售的产品通常与在本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差异,国际市场营销有其特殊性,要适应进口国消费者的喜好、当地的法规要求以及电压、播放、卫生检疫、环保等技术规范要求等等,有必要对销售的产品进行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包括产品物理特征、包装、广告等等内容,只有将这些差异考虑在内,才可能保证公平的比较。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是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而两个国家间存在着众多的天然的差异:
A.法律的差异。
B.税负的差异。
C.地理位置的差异。
D.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货币差异。
F.消费喜好的差异。
(2)销售条件的差异。相同的产品在不同的市场上销售,由不同的人员从事营业,由于市场环境的不同,达成交易的条件也可能存在着种种差异。销售条件的差异可以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A.仓储费。
B.佣金。
C.质量保证。
D.技术服务。
E.信用条件与应收帐款利息。
F.广告成本。
G.研究与开发。
H.运输、保险、装卸以及辅助性成本。
I.包装成本。
G.销售人员的薪酬、坏帐、存款利息支出、公司办公费等项支出。
这些销售条件方面的差异可能体现在签订的销售合同之中,也可能体现在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所反映的不同市场中的交易习惯之中。
(3)销售环节的差异。产品从生产出来,到最终交到最终消费者手中,有一个商品流通的过程,这种流通可能经过批发商、代理商等等环节。产品经过的流通时间的长短、流通环节的多少以及在哪一个具体的流通环节,所需的成本各有不同,所体现出来的价格也存在差异。
(4)销售数量的差异。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所反映的是两批相对独立的交易,在这两批交易中,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和瞬息万变的市场状况,每笔成交的数量往往是不同的,而价格是销售数量的函数,二者在一定范围内呈反比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产品的销售量越大,价格就会相应降低。如果这种销售数量的差异在每一笔交易中足够巨大,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交易成本。
正是以上市场环境、销售条件、销售环节、销售数量四个方面的不同,造就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这两个可能迥然有异的价格,造就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异性。价格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使得二者之间并不具备直接的可比性,而要作出倾销是否存在的裁定就必须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价格调整正是连接差异性和可比性之间的桥梁,价格调整制定存在的合理性也正在于化差异性为可比性。
差异性是价格调整制度存在的前提,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可比性则是价格调整制度存在的终极目的,从差异性到可比性的这一过程就是价格调整制度体现其合理性的过程,可以说,价格调整的合理性是建构在使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完成从差异性到可比性的转变过程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