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本国法律与《WTO反倾销协议》相符,印度当局于1995年对关税法反倾销部分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并废止了1985年颁布的海关关税规则。因此,现行的印度反倾销法主要包括:(1)1975年海关税法第9A节、第9B节和第9C节(1995年修订);(2)1995年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及其损害的确定、评估及征收反倾销税)规则。它们与《WTO反倾销协议》共同构成印度反倾销法的基本框架。
根据印度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诉讼由印度商工部下属的反倾销局具体负责执行。如:发起诉讼;确定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裁定及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最终裁定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以及发起复审等等。
印度反倾销诉讼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足以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商书面向反倾销诉讼机关提出申请;另一种是如果海关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或从其他正当渠道获得了相关的足够证据,则反倾销诉讼机关可以主动发起诉讼。在第一种方式下,印度国内生产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视为提出有效申请:(1)明确表示支持申请反倾销诉讼的国内生产商必须超过明确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申请的那部分产业生产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2)明确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生产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必须不低于印度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反倾销诉讼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按法定程序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在认定已有充分证据表明有关进口产品存在倾销、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同时倾销和损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诉讼机关将发起反倾销诉讼并发出立案公告。随后,诉讼机关将向涉案产品的国外出口商、国外生产商、进口商等利害关系方发出应诉内容全面收集各类信息。
根据印度反倾销法规定,诉讼机关应在立案之日起150日内作出初步裁定。中央政府将在反倾销诉讼机关做出的初步裁定的基础上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一般不超过诉讼机关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为了让案件各利害关系方有机会充分表达对反倾销诉讼的意见,印度反倾销法规定,参与诉讼的各利害关系方均可以向诉讼机关申请举行听证会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及评论,但诉讼机关以利害关系方发表的书面意见及评论为准。在一定条件下,反倾销诉讼机关可以在取得有关利害关系方及政府代表的同意下,赴出口商或生产商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实地核查,进一步诉讼、搜集和核实有关信息及证据。在作出最终裁定前,诉讼机关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信息披露,介绍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依据。
根据印度反倾销法,终裁一般应于初裁作出之日起150日内作出。整个反倾销诉讼自立案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可由中央政府决定延长6个月。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是5年,除非被提前撤销。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据变化了的情况向反倾销诉讼机关申请复审,也可以在终裁后90天内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有权支持、修改或者驳回诉讼机关关于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此外,对于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关联的新出口商,印度反倾销法提供了新出口商复审的救济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印度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诉讼的核心问题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2001年以来,印度反倾销诉讼机关对“市场经济地位”的政策不断调整。先是在2001年明确将包括中国在内的15个国家列明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随之又在2002年规定:“如果某国在某反倾销诉讼案的前三年中已被商工部反倾销局局长或者其他WTO成员可胜任的反倾销局局长认定或已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该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上述国家的有关企业提出异议并向反倾销局局长提供信息和证据表明该国是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反倾销局局长需按照市场经济标准进行个案评估。”
不仅如此,印度当局还重新界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并明确了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4条标准,即(1)企业的产品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工的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等方面是否完全按照市场价格作出,反映了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排除了政府实质性干预,主要投入成本是否完全反映了市场价值;(2)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情况是否完全脱离了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在资产折旧、冲销、抵债支付等环节是否存在重大扭曲;(3)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破产法和财产法的规定,经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否得到有效保证;(4)企业出口产品的货币兑换是否按照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是否有违规和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