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新昌皮尔等企业遭遇了中国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第一案。尽管该案早已终结,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深化,所遭遇国际贸易争端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重读该案及其处理过程,很多方面在今天依然值得总结和借鉴。
一、案件始末
2002年2月13日,受美国托林顿轴承公司和在美的日资TWB 公司等4家企业申请,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提交对中国球轴承及其零部件反倾销诉讼申请。经调査,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先后做出构成倾销和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损害的决定并正式立案调查。该案涉及全国28个省市253家轴承企业,其中浙江包括新昌皮尔等61家,涉案金额3 亿多美元。
根据调查结果,美国商务部于 2002年10月1日初步裁定:新昌皮尔的倾销度为2.39%,万向集团 39.9%,宁波慈兴32.69%(以上三 公司各自聘请律师分别应诉);对于新昌的天胜、新春、新轴等45家集体应诉企业,统一定为22.99%; 对于未应诉企业,包括境外转口企业,美国商务部依据原告提供的材料,确定倾销度为59.3%。初裁公布后,进口商和中国应诉企业提出异议,要求美国商务部公开计算倾销度的方法和数据。美国商务部经核对,发现计算上错误,于10月15日重新公布了修正后的初裁;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听证,最终于2003年2月27日终裁:新昌皮尔的倾销度为8.33%, 万向集团7.22% ,宁波慈兴 0.59%;对于集体应诉的45家企 业,实行统一的倾销税率7.8%;未应诉企业,59.3%。
不过,该案到此并未终结。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商品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倾销,即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二是存在损害,即被指控商品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三是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商务部的终裁须经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照上述条件作出决定。经调査和终裁听证,2003 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4:0的投票决定,否决存在损害。至此,由美国轴承制造协会诉讼的中国球轴承及其零部件反倾销案不成立,中方全面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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