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美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及会计参与
发展经济和拓展对外贸易,都是为了得到或者扩大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发达国家往往是根据其本国的国家利益的需要,决定反倾销的取向,特别是反倾销的国内立法,把反倾销手段看做是对本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有效保障。因此,欧美都非常重视反倾销机构的建设,一般拥有强大的反倾销调査机构和高素质的反倾销队伍。
(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及会计参与
在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 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1.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欧盟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办公,分为不同的部门。其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每个部门约100人。欧盟委员会在实施贸易法律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2.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派出的一名代表组成。理事会主要负责共同体的立法,以及授权作出所有重要的决定。在反倾销事务中,只有部长理事会才能决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不过部长理事会不介入反倾销调查的具体事务。
3.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派出一位代表担任主席。在咨询委员会中从事反倾销调查工作的有200多人。咨询委员会对欧盟委员会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因 为它主要对反倾销的调查和应采取的措施方面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计算、损害的存在和范围、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欧盟委员会应当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配备了会计方面的专家,主要是搜集、核实并确认与倾销、损害及二者的因果关系有关的一切会计资料,如审查申诉中的会计举证和审查调查问卷中的有关成本的数据。
(二) 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及会计参与
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其二是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商务部(DOC)是美国政府主管国际贸易(不含农产品贸易)的行政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负责公平价值的调査,具体来说是调査和裁决被控倾销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如何。各项调查结论和裁决以部长名义对外公 布。实际上,这些工作是由商务部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该署设有调査处、核查处和政策处,调査处的人数最多,负责对反倾销申诉进行实际审査, 配有会计专家负责申诉会计资料的审查;核査处的主要工作是在“倾销”成立后定期对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的计算;政策处则是由会计师、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等专家组成的一个较小的处,就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接受其他两个处的咨询,并提供相关的帮助。商务部国际贸易署(ITA)负责调査和确定倾销幅度,首先确定公平价格(Fair Value)。商品若来自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当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为公平价格。商品若来自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则要寻找生产水平大致相同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替代国价 格”(Subrogate country price)。若找不到替代国价格,可釆用推算价格或结构价格。就是先到出口国调查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所使用的土地、厂房、设备、劳动力、原材料、能源等,然后到生产水平大致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去计算使用这些土地、厂房、设备、劳动力、原材料、能源等的费用,加上运费、10%的企业管理费和8%的合理利润即构成“公平价格”。这些成本的计算或业务的办理,需要有一定程度的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才能胜任。
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以下简称贸委会)是美国政府所属的一个独立机构,主要职能是实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法,以确保美国国内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在反倾销案调查中,主要负责损害调査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贸委会由6个委员组成,其所有裁决都由他们投票决定。但贸委会下属有400多位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专家协助其调查工作。在一个 反倾销案的调查中,往往选定3到4人组成的小组负责具体的调查事务,重点调查因外国商品短期内大量低价进口,导致本国商品无法竞争,生产下降,利润减少,市场占有比例缩小,甚至导致有关工厂倒闭等,该种外国商品就可被裁定为对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办理这些事务,离不开会计的参与。
二、欧美反倾销中的会计保护机制
会计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国际反倾销的形势分析,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能否完全分享自由贸易所能带来的益处,并不完全取决于自由贸易本身,还取决于它能否及时地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欧美国家反倾销调查机构所实施的会计保护,就其机制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倾销发起的会计举证
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规定,反倾销调查开始的情形有两种:其一,在一般情况下,决定任何一起所宣称的倾销存在及其幅度和影响的调査,应在收到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岀书面申请而发起;其二,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the authorities)只有在得到有关倾销与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存在的充分证据,并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情况下,方可主动开始调查。反倾销发起的会计举证,主要是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主体收集被控产品造成倾销和产业损害的会计证据,并估算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分析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就反倾销调査申请提供会计证据。在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的会计举证包括:被控倾销产品的销售数量及其价格;估算的被控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相似产品销售变化、利润变化、库存变化等。
(二)反倾销机构的会计审查
根据WT0《反倾销协议》,进口国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反倾销申请后应对其进行审查,其审査的核心内容是申请中所列的各项证据是否准确和充分,以便确定是否有必要开始调査。具体的会计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生产量达到申请人资格份额的数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
2. 被视为倾销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岀售时的价格资料,以及有关岀口价格构成的会计资料;
3. 所宣称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的计算资料:
4. 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相似产品销售变化、利润变化、库存变化等发展变化的资料。
(三)反倾销机构的会计调查
欧美的反倾销机构决定立案后,就要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在计算、确认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时,都要进行会计调查和核查。反倾销机构会计调查的方式有多种,其会计调查的内容主要有:
1. 对反倾销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进行验证,并进行有关企业生产成本、价格构成、销售状况等方面的调查;
2. 对应诉方进行实地会计核查与质询,就地查阅有关企业及出口企业提供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以及运输、保险等资料,就这些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询问;
3. 对被调查企业账务处理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及其会计政策进行核查,企业是否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是否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4. 对计算倾销幅度、损害程度所依据的会计资料进行验证,检查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例证的有关会计数据。
(四)反倾销争议的会计鉴定
反倾销争议的会计鉴定,是指反倾销调查机构就提起申诉方与应诉方的会计争议以及案件中的专门性会计问题,会计专家进行验证并作出鉴定结论。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遇到有争议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进行会计鉴定,由于争议双方对利润分配、成本支出构成方面有不同的认识,需要从会计专业的角度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产品价格的成本构成的权威会计认定,就无法进行反倾销调查,就无法确保自由贸易的公平竞争。
文章来源:《对外经贸财会》 原创作者: 周友梅 由华美咨询整理发布,如对版权有异议,请联系华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