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协定》第9.3条规定了反倾销税的课征制度,认可了两种不同的反倾销税征收制度,即追溯课征制度与预期课征制度。
一、追溯课征制度
目前常见的,仅有美国使用此制度,依据该种征收制度,原审调查的税率只是将来纳税责任的估计,根据原审税率缴纳保证金,实际应付的反倾销税金额将在常规年度复审(又称“反倾销税课征复审”)中追溯性予以确定。追溯课征制度的优点是该税率十分准确,奖励那些将其出口产品价格提升到不再倾销水平的出口商,缺点是复审周期长、成本高。
WTO《反倾销协定》第9.3.1条规定,采用追溯课征制度的调查机关,必须从复审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8个月,确定反倾销税支付的最终税率。任何已付反倾销税的返还应当在做出裁定后90天内完成。第9.3.1条在谈判过程中几易其稿,准确的截止日期也在不断修改。创立准确的截止日期纠正了美国不断推迟完成行政复审终审截止日期作法,曾经有几个案件美国商务部甚至十年都没有最终确定课征的税率。
二、预期课征制度
以欧盟、加拿大及中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采用此制度。反倾销税是依据调查期内形成的裁定而课征的,并在未来五年依据原审调查中确定的税率予以征收。预期课征制度的优势是无论对调查机关还是出口商来说都是十分简单,便于进行管理。它的缺点是不十分准确,在反倾销税征收的时刻,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过时了一年半至两年半时间。另外,特别是征收从价反倾销税时,预期课征税制度意味着相同百分比的税率适用于随后所有进口产品,而不管其价格水平高低。因此,即使出口商将其出口价格提高到不再倾销的水平,进口商事实上反而要支付一个更高金额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追溯课征与预期课征是目前世界各国反倾销调查当局所使用的两种方法。大多数国家是采用比较容易管理的预期课征;而美国采用的是追溯课征反倾销税,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远大于其使用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