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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钢企JSW对产品排除结果不满,起诉美国商务部

文章来源: 国际贸易法评论
作者:
日期: 2019-08-02
浏览次数: 49


2019年8月1日,美国钢铁进口商JSW在美国国际法院(CIT)提起诉讼,请求认定美国政府拒绝其钢铁产品的232措施产品排除申请违反相关法律,并要求退还其已缴纳的关税。

 

一、案件背景


2018年3月,美国对进口钢铁实施232国家安全措施,对进口钢铁加征收25%关税。同时, 鉴于此次措施可能对依赖进口钢铁产品而且难以从美国国内市场获得充分供应的美国企业造成严重冲击,美国出台了9705号产品排除规则,对于无法在美国国内市场立即获得充足供应的相应进口钢铁产品予以关税豁免。

JSW是一家美国钢铁企业,在德州Baytown生产用于关键基础设施项目的钢板和管道,如天然气和石油输送管道、造船、输电杆塔、风塔、铁路罐车和其他需要高质量钢板和管道产品的重型设备行业。由于美国市场上没有满足JSW所需质量和数量的钢材,因此JSW一直从印度和墨西哥进口。本次JSW针对进口钢铁产品申请232措施排除。同时,其竞争对手美国钢铁、AK钢铁和Nucor三家公司也针对JSW的产品排除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三家竞争公司的产品可以满足需求)。最后,JSW的产品排除申请全部被美国商务部拒绝,JSW需要支付数千万美元的额外关税。

 

二、起诉理由


JSW认为三家竞争对手的反对毫无根据。因为JSW需要进口的产品:1.在美国没有充足可获得的同类产品;2.美国产品不能满足JSW的质量要求;3.三家反对企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可以“立即”提供相关产品。同时,JSW认为美国商务部在拒绝其产品排除申请的时候语焉不详,没有给出合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对于每个排除请求申请应在申请提交后106天内作出决定。而实际上JSW的产品排除申请在一年之久后才得到回复。商务部在拒绝的决定中对12项请求照搬了相同的拒绝理由(如下),并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来支持其结论。

 

“在审查相关钢铁制品是否在美国生产时,ITA(国际贸易管理局)根据提供的所有证据发现,上述排除请求中所提到的产品是在美国有足够和合理的可用数量和质量生产,因此建议拒绝该排除请求。

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署(BIS)采纳ITA关于该产品在国内可获得性的建议,而且尽管国内有这种情况,但不存在压倒一切的国家安全考虑要求批准此项排除请求。”

 

JSW认为美国商务部在采纳国内竞争对手的反对意见时,没有核实他们的声明,并且忽略了这些公司无法按照所要求的质量及数量生产相应钢材的确凿证据,甚至未能为其决定提供任何合理的依据。因此,商务部实际上放弃了9705号产品排除公告所确立的标准和相关条例,从而剥夺了JSW获得正当程序和公平待遇的权利。

简而言之,商务部的行为武断、反复无常而且滥用自由裁量权,已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5 U.S.C.§§701)。同时,商务部不当地拒绝JSW关于从232措施中排除的请求,使JSW受到了美国法典第5章第702条所规定的政府机关的不利影响或侵害。因此,鉴于美国商务部所实施的行为,JSW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

JSW进一步提出商务部拒绝JSW的请求的决定是更广泛模式的一部分。商务部以相同的形式,没有任何推理或分析,拒绝了数以千计的产品排除申请,并提供了同样的模版和笼统的解释。这些案例的一个共同点是皆由AK 钢铁、美国钢铁和Nucor等大型竞争对手对于这些申请提出了反对意见。根据乔治·梅森大学Mercatus Center所进行的一项研究,当这些公司提出反对时,大约99%的钢铁关税排除请求都会被拒绝。

同时,商务部在拒绝此类产品排除申请时,并没有(1)要求反对者提供相应证据;(2)制定并遵守在查明关于这些反对理由依据的过程;以及(3)为其决定提供任何合理的依据。

 

三、诉讼请求


最后JSW要求国际贸易法院:

(1)认定商务部拒绝JSW的产品排除请求申请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或者违反了《行政程序法》(5 U.S.C.§701 et seq.);

(2)根据第9705号公告和15 C.F.R.第705条,承认JSW符合钢铁232措施的豁免情形,并责令商务部指示海关退还JSW先前已缴纳的232措施关税;

(3)或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要求,将该排除申请发回给商务部重新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决定;

(4) 授予JSW 其他法院认为公正而且适当的救济措施。



        文章来源:国际贸易法评论 原创作者: 丁颖 魏宏霖      由华美咨询整理发布,如对版权有异议,请联系华美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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