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美国贸易法案的“421条款”,对中国进口轮胎进行了“特殊保障措施”诉讼。究竟何为“421条款”,何为“特殊保障措施”呢?一、美国“421条款”的由来该条款是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以下简称第16条)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补充写入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也就是第16条在美国国内法体系下的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又称“过渡时期对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条款”,共包括9个条款,具体规定了中国过渡时期12年内有效的特别保障措施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1)当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入任何一个WTO成员境内时,其进口数量的增加是否对该成员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各生产商“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扰乱”;(2)进口增加与“市场扰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充分磋商与迫使中国节制出口;(4)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条款;(5)贸易转移条款(trade diversion);(6)公共利益条款;(7)“日落”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内生产商的申诉或要求,根据“特别保障措施”的规定,对进口美国境内的原产于中国的产品,由于其数量的增加或者所依条件,是否会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各生产商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扰乱进行诉讼。二、“421条款”裁决的标准1.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各生产商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扰乱;2.由于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数量的增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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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反倾销法律主要是WTO反倾销协定。 GATT与WTO的理论指出可以上溯到20世纪30年代,当时许多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包括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和实施歧视性的高贸易壁垒。这种行为被认为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个原因。二战后,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建立多边贸易体制,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由于当时受到美国国会的阻挠并没有成立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只是缔结了临时适用的GATT1947。其中GATT1947第6条是在反倾销领域制定的第一个国际性的多边规定。由于其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模糊,不能给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提供足够的约束和指导,也不能统一和协调各国的反倾销立法。 1963年开始了肯尼迪回合谈判,各国都已认识到了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作用。次回合达成了1967年反倾销守则,它是第一个专门规范反倾销的多边协议,它由缔约国选择是否签署。此守则增加了很多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此守则遇到的障碍是美国国会拒绝批准该守则和修改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 1973年开始东京回合谈判,缔约方达成了1979年反倾销守则。此守则第一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反倾销诉讼的期限做出了规定。但在美国的压力下此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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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在南亚地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印度与我国在经济上存在较大的互补性和依存性。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以及中印双边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近年来,一批我国比较具有优势的产品(主要集中在纺织品、化工品、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焦炭、纸张纸浆等类别)日益受到印度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在印度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面对与中国产品竞争的强大压力,印度产业界近年来频频挥舞反倾销大棒,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印度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 与应对美国或欧盟发起的反倾销应诉相比,我国大部分企业对印度反倾销的法律框架及如何应对印度反倾销应诉还显得比较陌生。下文将探讨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应诉的基本策略。 应当承认,印度反倾销法中关于涉案中国企业如何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等核心问题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其应诉机关也不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相应的市场经济地位问卷。不仅如此,印度反倾销应诉机关发放的出口商应诉内容与欧美国家和地区的同类问卷相比显得过于简单和笼统,案件应诉阶段的某些环节(如听证会和实地核查等)缺乏细化的法律规定,应诉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些都给我国企业的应诉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尽管如此,只要我国涉案企业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印度反倾销应诉的特点和规律,在案件应诉的各个阶段做好充分而全面的准备,我国企业仍然可能争取到相对有利的裁决结果。 1.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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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倾销程序中,各应诉企业必须向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相关资料以获取其分别税率或加权平均税率。这些资料一般分为公开资料和保密资料,下面是有关保密资料方面的术语解释。 行政保护令 (Administrative Protective Order):行政保护令是法律机制,通过它商务部可以将商业保密资料的有限暴露范围控制在各相关当事人代表之内。只有当这些代表提交申请同意以下四种情况时,商务部才能批准在行政保护令下公开这些资料:(1)只在反倾销程序中利用这些资料;(2)保护这些资料使其不能泄露给和行政保护令无关的任何人员;(3)报告任何违反行政保护令的行为;(4)明确如果他们违反法令条款可能会受到制裁。 保密资料 (Business Proprietary Information):是指所提交的涉及产品加工、生产和销售成本、销售条款、个别价格以及客户和供货商名字等的商业和贸易机密资料。这些资料如果泄露,可能会对公司的市场竞争情况带来实质损害。 保密处理 (Business Proprietary Treatment):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其提交资料属于商业和贸易机密,可向商务部提交保密处理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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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美国是世界上开展反倾销较早的国家,也是采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前,美国没有对反倾销措施进行落日复审的规定。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美国政府提出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草案)》,在美国的反倾销中引入落日复审机制。落日复审由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两个主管机构合作分别负责倾销和损害诉讼。落日复审为每五年由主管机构自动发起执行一次,主要裁定如果撤销反倾销/反补贴令或终止已中止的诉讼是否导致倾销或补贴的继续或复发。起始通知通常不晚于原始反倾销令发布后第五个周年周日前30天发布;如果国内相关当事人证实发布提前通知将促进复审效率, 主管机构将发布提前起始通知(也就是早于之前日期发布)。 美国落日复审制度1. 参与落日复审:美国国内相关当事人想参加落日复审的话,须在起始通知发布后15日内提交参与落日复审的意向书。意向书应包括以下信息:A. 国内相关当事人名称、地址、电话;B. 说明是否是国内生产商;与国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是否关联;是否是涉案产品的进口商或者是进口商的关联方;C. 代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D. 落日复审的涉案产品和国家;E. 联邦通告公布起始通知的日期和引用文。国内相关当事人如果没有递交参与意向书,将被视为不愿意参与落日复审,主管机构将不再接受或考虑该当事人在复审过程中递交的任何陈词。如果没有任何国内相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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