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是世界上第三个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国家,其反倾销政策最早出现在1914年出台的《海关关税法》第八条中。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南非实行种族隔离制度,世界各国对南非实行了严厉的经济制裁,南非经济完全游离于国际经济之外,因而南非与国外的倾销与反倾销贸易摩擦也相对校少。
20世纪90年代初,南非开始政治变革,促使国际社会结束了对南非长达几十年的经济制裁。南非逐渐开放本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开始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然而,伴随着本国市场的空前开放,外国商品大量涌入南非,给南非国内产业带来了日益巨大的竞争压力。但从90年代始南非不断降低关税水平,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日益削弱,因此,南非政府便日益希望借助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其国内生产厂商免受不断涌入的进口商品的冲击。为此,南非政府开始加强国内反倾销立法及其实施的力度。
2003年1月22日,南非出台了《国际贸易管理法》,这是南非反倾销制度改革最终成为现实的一个标志。《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反倾销的机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重新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南非建立了一个新机构,即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南非境内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
之后,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以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以及欧盟、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制度为蓝本,起草了反倾销条例,作为南非反倾销政策的程序指南。2003年3月,南非政府发布了《反倾销条例》草案,征求公众的意见。2003 年11 月12 日,经南非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该国正式颁布了详细的《反倾销条例》,以指导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开展反倾销调查活动。
南非的反倾销措施如下: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应该在公告发起反倾销60天后才能采取。一般情况下实施期限为6个月,但如果应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可把临时反倾销措施延长期限至9个月,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口商因未能提供完整答卷而被要求提供补充答卷时,可要求调查机关延长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至9个月,以便调查机关有足够时间在最终调查阶段考虑其所提供的新信息。二是调查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将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最多延长至9个月,以便能合理而公正地审查对反倾销最终裁决有影响的信息。
2)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形式是向出口商或进口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但如果出口商在倾销已经消除或倾销幅度降到实施反倾销税以下水平的条件时,可以要求退回根据反倾销税率征收的反倾销税或交纳的临时款项。有关退税申请应包括退税的全部理由和详细信息,以及申请退税的金额等,其中详细信息包括海关的有关单据文件、交纳反倾销税的证据、出口商出口到关税同盟境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信息和出口价格信息等。退税期限应为申请前的12个月内。调查机关如果认为现行的反倾销税应该降低或撤销,有关进口商即可根据调查机关的决定申请退税。
2.价格承诺
公告初步裁决结果后,出口商如果提出价格承诺,改变出口价格或停止向关税同盟以倾销价格出口,以至清除了倾销和损害的结果,调查机关可以暂停或中止调查。调查机关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的有关信息,以便在条件不能满足时终止价格承诺,恢复反倾销税的征收。如果调查机关认为价格承诺不现实时,调查机关可以拒绝接受价格承诺。当出现出口商违反价格承诺情况时,调查机关可对出口商采取紧急措施,如要求海关对该出口商征收临时款项等。
3.最终反倾销税
最终反倾销税应从调查机关公告最终裁决起实施5年。如遇特殊情况或发生复审,最终反倾销税的实施可少于5年。如果落日复审在实施最终反倾销税到期之前开始,反倾销税费则应继续执行,直至落日复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