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3日,美国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作出反补贴紧急情况初裁: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以及所有其他中国出口商或生产商都存在紧急情况。根据该裁决,临时反倾销措施追溯至肯定性初裁结果公布前的90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CBP)将暂停完税通关。
实际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启动紧急情况调查屡见不鲜。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1995~2011年,美国共对我国产品启动104起反倾销调查,其中41起案件涉及紧急情况调查,占比39.4%;2004~2011年,美国对我国产品共启动30起反补贴调查,其中7起案件涉及紧急情况调查,占比23.3%。
一、美国“紧急情况”法规及其调查重点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紧急情况并非特殊情况,而是调查国对进口商在立案后初裁前的短暂时间内大量进口被调查产品而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是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条款。在WTO《反倾销措施协定》中,涉及追溯效力的规定是第10条;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则是第20条。
1.美国紧急情况依据的法律条款
美国“紧急情况”调查的法律规定集中于《1930年关税法》。在反倾销调查中,《1930年关税法》第733(e)(1)(A)条和第733(e)(1)(B)条为美国调查机关判断“紧急情况”提供法律依据。其中,第733(e)(1)(A)条规定,(i)被调查产品在美国或其他国家有倾销的历史,或(ii)进口商或委托他人进口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正在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被调查产品,而且国内产业可能因这种销售而遭受实质性损害;且(B)被调查产品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存在大量进口的情况。
在反补贴调查中,《1930年关税法》第703(e)(1)(A)条和第703(e)(1)(B)条则是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703(e)(1)(A)条规定,所调查的补贴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且(B)被调查产品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存在大量进口的情况。
美国商务部要对紧急情况采取措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必须认定,涉案产品的进口严重削弱了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的救济效果。
2.美国紧急情况调查的重点
(1)关于是否存在倾销历史以及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倾销的存在”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历史”与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倾销的事实是一个选择性的条件,只要二者中有一种情形被认定存在,再加上“相对短期内大量进口”的条件,就符合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紧急情况”。其中,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不仅指对美国国内产业,还包括对其他国家的国内产业所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
如果美国商务部裁定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历史,通常则会考虑以出口价格销售的25%或以上的倾销幅度,或者以推定出口价格销售的15%或以上的倾销幅度,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如果上述条件符合,美国商务部就将裁定“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商正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涉案产品。
(2)相对短的时间内大量进口
美国商务部在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是否在短期内进口为“大量”时,一般考虑以下3个因素:(a)进口产品的数量和金额;(b)季节性变化;(c)进口产品占国内消费的比重。在实践中,涉案产品在“相对较短时期”内的进口与前一最近可比时期相比增长了15%以上,美国商务部则认定进口是“大量”的。
(3)关于补贴项目是否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在反补贴案件的紧急情况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调查的补贴项目通常局限于出口项目补贴或者进口替代补贴。
二、美国对华紧急情况调查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1.美国对华紧急情况调查趋于频繁,2009年以来略有回落
1995~2011年,美国对我国反倾销调查中的41起案件启动了紧急情况调查。其中,1995~1999年为8起,年均1.6起;21世纪以来,美国启动的紧急情况调查有所增加,共33起,年均2.8起。其中,2007年是美国对华紧急情况调查的最高年份,达6起(图1)。但2007年之后,美国对华启动的紧急情况调查开始减少,占当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比重于2008年降至20.0%。
2.涉案范围广泛,冶金、化工产品是重点调查对象
美国对华启动的41起紧急情况调查主要涉及机械、化工、冶金、轻工等13个行业。其中,涉及冶金的案件数居首位,为9起,占比22.0%;其次是化工,为6起,占比14.6%;位居第三的是金属制品、轻工、机械,均为4起,占比均为9.8%。涉及上述5个行业的案件数占美国对华紧急情况调查总数的65.9%。
3.9成以上的案件以肯定性裁决为主
在41起紧急情况调查中,2起最终作出不存在紧急情况裁决,1起因申诉方撤诉而终止调查,1起因无倾销而终止调查。可见,作出否定性裁决的案件数占美国对华紧急情况反倾销调查总数的9.8%。
在其余37起紧急情况调查中,12起案件被裁定所有中国企业均存在紧急情况,25起案件中则有部分企业被裁定存在紧急情况,部分企业不存在紧急情况。
4.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更严格,对企业的分析更为详尽
在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紧急情况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认为,不能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简单判定不存在“倾销历史”。例如,在1983年对华高锰酸钾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就认定,虽然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不能据此认定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历史”,因而就不存在“紧急情况”。
在判断“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倾销的存在”这一条件时,美国商务部认为,尽管由于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常采用替代国的方法,进口商因此很难判断进口产品究竟是否存在倾销,但不能因此就认定“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倾销的存在”的条件不成立,而应依据个案的所有信息作出判断。
此外,在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紧急情况调查中,未纳入强制应诉企业的一律视为“其他企业”,其紧急情况调查也归入“其他企业”。但对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强制应诉方,第二类是非强制应诉方(A类企业),第三类是其他企业。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启动的反倾销调查虽然日渐增多,并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从案件立案到作出初裁的时间仍然很长,最短的6个月,最长的达17个月,这从某种程度上会促使进口商在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前突击进口或者囤积大量涉案产品。如果不通过相关措施抑制或阻止这种情况,则征收反倾销税以救济国内产业的目的将会被严重削弱。尽管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第44条对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却缺乏明确和可执行的认定标准,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将会处于更为被动的局面,甚至会使我国受损产业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相关机构应尽快完善追溯征税的实施细则,明确追溯征税的条件,使其具有可执行性,从而真正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4条中,将“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解释为“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而对某一国家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似乎不在考虑之内,其范围比美国和欧盟的规定要窄得多,这等于提高了我国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标准,削弱了与国外对手进行竞争的对等法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