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WTO《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对确定倾销与损害存在,并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进口产品,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反倾销主管机关从肯定性终裁之日起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一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形,这种例外情形就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所规定的“紧急情况”。能够使“紧急情况”成立的条件是“倾销历史”的存在,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进口倾销的存在以及“相对较短时间内大量进口”的事实。
所谓“紧急情况”(critical circumstance)就是指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可以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特殊情形。“紧急情况”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按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35(a)(3)(A)(i)款规定:“被调查产品在美国或其他国家有倾销的历史;或(ii)进口商或委托他人进口的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正在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其被调查产品”;该法案第735(a)(3)(B)规定:“被调查产品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存在大量的进口”。
在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中也可以发现类似的规定,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10.6条规定:“如主管机关对所涉倾销产品作出如下规定,则最终反倾销税可对在实施临时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供消费的产品征收:(i)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或进口商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实行倾销,且此类倾销会造成损害;(ii)损害是由在相对较短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口造成的,根据倾销产品的时间和数量及其他情况(例如进口产品的库存快速增加),该倾销产品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只要已经给予有关进口商发表意见的机会。第10.7条还规定:“主管机关在发起调查后,一旦掌握充分证据表明第6款所列条件已得到满足,即可采取该款规定的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所必要的预扣估算或课征反倾销税的措施。”
无论WTO《反倾销协议》还是各国反倾销法,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尽管表述不同,内容也有所差异,但均表达了符合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三个基本条件,这就是:存在“倾销历史”;“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倾销的存在以及涉案产品“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存在大量进口”的事实。上述三个条件也经常成为反倾销案件中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