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6 月 8 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墨西哥对危地马拉钢管的反倾销税”案(DS331)发布裁决报告。专家小组对该案进行审查之后认为,墨西哥对来自危地马拉的进口黑钢管和镀锌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实施调查以及适用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墨西哥在裁定中拒绝适用 Tubac 公司提交的相关数据,而适用“可获得的事实”的做法违反了墨西哥在《反倾销措施协定》附件 2 第3、5 款和第 6.8 条的相关规定;墨西哥在裁定中未通知 Tubac 其数据已被拒绝,也未告之其原因和提供进一步解释的机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附件 2 第 6 款和第 6.8 条的规定; 墨西哥在裁定中适用可获得事实的做法违反了“特别谨慎”原则,与其在《反倾销措施协定》附件 2 第 7 款下的义务不符。基于以上原因及其他原因,最后专家小组建议墨西哥撤销针对危地马拉钢管的反倾销措施。本文拟对该案“可获得的事实”的适用进行简要评析。
一、基本案情
2001 年 5 月 22 日,墨西哥公司 Hylsa 申请对危地马拉的进口钢管进行反倾销调查。墨西哥调查局在 2001 年 8 月 24 日公布发起调查通知。Tubac 是危地马拉被调查的唯一出口商。2002 年 3 月,墨西哥对危地马拉的进口钢管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关税的措施,并于 2003 年1 月开始正式征收危地马拉进口管材 25.87%的反倾销关税。2005 年 6 月 17 日,危地马拉请求就墨西哥对危地马拉某些进口钢管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进行磋商。2005 年 7 月 15 日和8 月 26 日,危地马拉和墨西哥举行了磋商,但都以失败告终。2006 年 2 月 6 日,危地马拉请求 DSB 设立专家组来审查墨西哥对危地马拉某些进口钢管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2006年 3 月 7 日,DSB 决定成立专家组,中国、欧共体、洪都拉斯、日本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2006 年 5 月 4 日,专家组成立。2007 年 6 月 8 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墨西哥对危地马拉钢管的反倾销税”案(DS331)发布裁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