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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相关问题浅析(五)

文章来源: 中国商务部
作者:
日期: 2019-04-19
浏览次数: 40

五、总结分析

首先,从开篇对“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的简介,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上文经典案例中的结论,我们可以看到,建立该原则最根本的目的是鼓励利害关系人配合调查机关配合反倾销调查,并为调查机关在必要信息缺乏的情况下信息和证据的采集和适用建立依据,力求作为一个客观、公正的调查机关,使用最佳的、最适合的、最恰当的信息,进而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该原则本身并不是一项惩罚性的规定,然而纵观近年各国的反倾销以及反补贴实践,“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的适用却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以致其已经从一种贸易调查工具变相为一种贸易惩罚工具,几乎是已经演变成为了一种贸易保护工具。从上文所列举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正是秉承这一宗旨来审理各争端解决案件的。

其次,从以上经典案例中,我们注意到,关于“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法律解释,进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 WTO 法理。在最近的几个案例中,专家组或是上诉机构基本上是直接对个案中该原则适用的相关事实背景进行审查,再综合以往结论做出裁定。

在此,我们将上文案例中的主要结论总结如下:

1、根据第 6.8 条规定,调查主管机关仅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求助于“可获得的信息”:(1)不允许使用必要的信息;或(2)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3)严重妨碍调查。

2、即使调查机关获得的信息不全面,调查机关也并不因此获得不受限制的权力。第一,调查机关应通知被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不完整提供必要信息可能导致的后果;第二,“最佳可获得信息”本意并不是惩罚性的,而是最适合、最恰当的信息;第三,调查机关在采用其他来源的信息时应审查其可靠性。

3、关于“合理时间”。构成《反倾销协议》第 6.8 条和附件 2 第 1 款的“合理时间”应以个案为基础,且根据各项调查的具体情况而定。在考虑此类信息是否为在合理时间期限内提供时,调查机关应综合具体案情的各种因素,包括:(i)提交信息的性质和数量;(ii)受调查出口商在提供信息方面面临的困难;(iii)信息的可核实性与调查机关据以采用的容易程度;(iv)如果使用信息,是否会导致其他利害关系方受到歧视;(v)接受信息是否会损害调查机关迅速进行调查的权利;以及(vi)受调查出口商错过使用时间限制的天数。

4、关于“必要的信息”。在判断是否提交了必要的信息时,调查机关必须根据附件2第3条规定进行分析。如果提交的信息满足了该款中所规定的标准,则在作出裁定时必须考虑这些信息;如果没有,则可以拒绝这些信息并使用可获得的事实。

5、关于瑕疵信息(not ideal in all respects)。高质量的信息,虽然可能不是完美的,但如果信息提供者已经尽其所能提供了该信息,则不能仅仅因为该信息所存在的瑕疵而被视为不可核实的;《反倾销协定》附件2第2款和第5款体现了在此方面调查机关与出口商利益的充分平衡。为了完成其调查,调查机关有权期待被调查出口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尽其最大能力”地努力。同时,调查主管机关无权坚持绝对的标准,或者对这些出口商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6、关于“合作”。“合作”的事实本身并不决定合作的最终结果;“合作”是一个进程(process),包括共同努力,各方为共同目标而工作。因此,如果利害关系方已经与调查机关进行了附件2第7款意义上的“合作”,那么调查当局就不能仅仅因为利害关系方未能提交要求的信息而得出“更为不利”的结果。

7、对《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的“可获得的事实”规定的理解应当同《反倾销协定》中规定的理解相同,相反,如理解上存在显著区别,则将是违反规则的、不合常理的(anomalous)。

最后, 由以上对历次过渡性审议过程中相关内容的整理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各成员方对我国反倾销实践中“可获得的事实原则”和“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已经由最初的需要了解中国对该原则的法律规定上升到了对具体情况甚至是具体反倾销案件中中国调查主管机关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提问和评论。这也使该原则已经成为了我国反倾销领域最受各成员方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综合我们在第三部分所列出的经典案例中的结论,可以注意到,从国内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反倾销条例》第 21 条对“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做出了较为概括的规定,该规定也基本上与《反倾销协定》第 6.8 条的规定相一致,调查机关也在具体调查中拥有自由裁量权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因此,基本上不存在类似于美国和墨西哥的、我国有关此原则的立法本身被诉的可能性。但是,同很多其它成员方的情况一样,就是因为这种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导致该原则在个案中的具体适用备受关注且易致争议。加之由于我国国内立法中缺乏类似附件 II 的具体的进一步的规定,因此,该原则的具体操作也确实容易和透明度问题结合到一起遭致质疑。因此,密切关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上述结论,准确理解“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对我国反倾销实践中适用“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遵守我国于 WTO《反倾销协议》下的义务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准确理解“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也有助于促进我国应诉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的过程中积极合作,尽量避免该原则被适用,进而取得良好的裁决结果。同时,我国政府也可以考虑在有成员方滥用该原则导致我国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将其诉至争端解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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