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反倾销法律主要是WTO反倾销协定。
GATT与WTO的理论指出可以上溯到20世纪30年代,当时许多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包括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和实施歧视性的高贸易壁垒。这种行为被认为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个原因。二战后,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建立多边贸易体制,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由于当时受到美国国会的阻挠并没有成立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只是缔结了临时适用的GATT1947。其中GATT1947第6条是在反倾销领域制定的第一个国际性的多边规定。由于其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模糊,不能给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提供足够的约束和指导,也不能统一和协调各国的反倾销立法。
1963年开始了肯尼迪回合谈判,各国都已认识到了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作用。次回合达成了1967年反倾销守则,它是第一个专门规范反倾销的多边协议,它由缔约国选择是否签署。此守则增加了很多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此守则遇到的障碍是美国国会拒绝批准该守则和修改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
1973年开始东京回合谈判,缔约方达成了1979年反倾销守则。此守则第一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反倾销诉讼的期限做出了规定。但在美国的压力下此守则取消了倾销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不能限制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减少贸易保护的倾向。
1986年开始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WTO反倾销协定即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此协定强化和明确了规范反倾销的GATT规则,同时它也增加任意采用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也措施更多国家通过了反倾销法。
总之,WTO反倾销协定是WTO反倾销多边法律的主体部分,是对关贸总协定时期的反倾销规则的扬弃。
各国国内也有自己的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其规定基本以WTO反倾销协定为基础,再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