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的中美贸易中,反倾销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中国已经成为美国提起反倾销立案与调查最多的国家。基于“非市场经济”,美国调查机关对中国企业使用替代做法计算正常价值,可以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美国调查机关在调查中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这种情况导致在目前应诉中,替代问题成为应诉的关键之一。
一 、美国替代做法的现行规定
美国替代做法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生产要素法的规定、替代国选择的规定和替代数据选择的规定。
(一)生产要素法
根据《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生产要素法的具体方法是,将非市场经济体生产被调查产品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与替代国相应的生产要素单价相乘,得出各生产要素的成本,然后加上 10%的费用和 8%的利润,以及运输和包装费用,最后得出虚拟的销售价格,经过调整得出正常价值。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原材料、能源动力费用、折旧费一类的资本成本。
(二)替代国选择规定
根据美国 1930 年关税法 1677b(c)(4),选取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的标准是:(1)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要与出口国有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主要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同一产业的发展水平;(2)替代国必须是可比产品的主要生产国。规则要求,调查官在调查中采用上述标准选择一个或多个替代国,并确定一个为首要替代国,同时解释原因。
(三)替代数据选择的规定
根据《反倾销手册立法报告》和《反倾销手册》中的规定,美商务部使用替代数据的标准包括:准确性、公平性和可预见性。美商务部在实践中一直遵循此标准,而且还有更加深化的倾向。美商务部对替代国价格资料选取的基本标准是尽量采用公开、出版的信息,以满足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要求。然而美商务部在实践中不限制于出版信息,放宽为使用公开信息,这样美商务部可以在出版信息以外的渠道获得生产要素的信息。虽然美商务部的立场是不需要使用“最完善的信息”,但美商务部也一直试图加强替代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