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替代做法的具体操作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原则以外,调查机关还在实践中执行着一系列的具体操作规则,这也能够从一系列的案例中得到印证。
(一)替代国的选择
2004 年 3 月 1 日,调查机关在进口署政策公告上公布了选择替代国所遵循的规则,并沿用至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经济可比性
调查开始时调查官员向政策机关提供一可选替代国列表,确定其中一些同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国家,同时也排除一些不适合提供信息的国家(如古巴)。依据最新的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选择的标准。
2、确定可比产品
调查官员在所选择国家范围内选择具有可比产品的国家,有一些基本标准。首先,存在相同产品;其次,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扩大调查产品的类别;最后,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可比产品。
3、确定生产规模
调查官员需要确定可比产品生产商的生产规模。生产规模不依据非市场经济国家产量水平,而在可用数据基础上以整个世界可比产品产量和贸易量来衡量,并依个案确定。
4、替代国数据的可用程度
如果几个国家都符合以上标准,那么调查官员将选择具有最佳数据的国家。数据可用程度是选择时的一个重要标准,即使备选的替代国符合前几项的要求,但如果数据不可用,那么也不能选择其为替代国。
5、根据人工成本确定替代国
一些学者和涉案方提出,根据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选择出的经济可比国并不适当,主张应考虑加入人工成本标准。美商务部通过分析以往案例认为,人工成本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同时也承认在以往案例中各替代国的人工成本都不同,导致倾销幅度也不相同。
6、“经济可比性”和“较大生产规模的生产商”两个标准的关系
实践中,如果一个国家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被选为替代国。如果所选择的国家都不满足这两个标准,那么美商务部将根据个案不同和当事方提交意见决定使用哪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