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税同盟机制。
南非与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斯威士兰(BLNS)是关税同盟国。2004 年7 月15 日,新的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协议生效,使包括反倾销决定在内的关税决定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
目前,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已经作为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的关税机构行使职权。关税委员会将向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的管理机构——部长理事会提出有关关税方面的建议。关税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将在全体一致通过的基础上被实施。尽管部长理事会已经存在,但仍需设立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斯威士兰的关税委员会和国家机构。
尽管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可以在没有收到利害关系方申请的情况下发起反倾销调查,但几乎所有的调查都是基于相关产业的书面申请发起的。反倾销案件调查所关注的市场是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市场,但由于南非在该市场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因此,反倾销调查实际上涉及的是南非市场和谋求临时保护的南非公司。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南非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是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的共同关税区,但向世贸组织报告调查情况的却是南非,不是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不同于欧盟,其成员国是世贸组织的个体成员,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本身并不是世贸组织成员。
三、反倾销基本范畴。
(1)正常价值。
《国际贸易管理法》第32 条第2 款第(b)项规定,对于任何货物,“正常价值”指:①为在出口国或者原产地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于正常贸易条件下已经偿付的或者可以偿付的可比价格;②在缺少有关这种可比价格信息的情况下(a)或者是为了原产地国国内消费而在原产地国货物生产的推定成本,再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一般性费用和行政费用以及利润;(b)或者是当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或者替代国时,同类产品的最高可比价格,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
《国际贸易管理法》第32 条第4 款规定,在评估反倾销申请时,如果委员会认为,由于出口国或者原产地国政府干涉的结果,不能按照自由市场原则来确定有关货物的正常价格,委员会就可以通过第三国或者替代国的方法,来建立那些货物的正常价值。
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关键的差别,即市场经济国家和具有政府干预历史的国家。非市场经济地位主要适用于以前的社会主义经济,按照南非进口的原产国划分,俄罗斯和中国是两个最值得关注的被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就贸易量以及南非制造商对抵制低成本进口竞争的理解而言,中国被其视为最主要的实施不公平贸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问题直到2004年双方签署协议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才得以解决。但是,当无法获得准确信息时,多数案件都将使用推定成本。
(2)倾销调查时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l条中的定义,“倾销调查期间”(Investigation Period for Dumping)是评估是否存在倾销的期间。该期间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12个月,可以延期。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少于6个月,并且在正常情况下是在提起调查之前的不超过6个月内。倾销调查期间应该在政府公报上的“发起通知”当中清楚说明。
(3)损害的确定。
根据南非《反倾销条例》第l条中的定义,“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指已经造成的实质性损害、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以及对某项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三种情况。根据《条例》第l条,“损害调查期间”(Investigation Period for Injure)是对SACU工业是否遭到实质性损害加以评估的期间。该期间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三年加上反倾销申请提交之日所在的财政年度当中可获得的信息。但是,委员会也可以决定一个认为适当的期间。
(4)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
委员会应该确定在倾销和按照《反倾销条例》第13条确定的实质性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考虑倾销和实质性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委员会应该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但是不限于:①倾销进口货数量的变化,不管是绝对或者相对于SACU 市场的生产或者消费;②进口产品相对给SACU 市场带来的降价;③倾销进口货的市场份额;④倾销幅度的大小;⑤市场上可获得的非倾销进口货的价格。
此外,委员会还应该考虑倾销以外的有可能造成SACU 工业损害的所有相关因素,由这些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不应该归因于倾销,只要某利害关系方已经提交,或者委员会有这种或者这些因素的相反信息。在这方面可能相关的因素包括但是不限于:①以非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货的数量和价格;②消费方式的变化或者需求的减少;③外国和SACU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贸易实践;④技术的发展;⑤影响SACU价格的其他因素;⑥该产业的出口行为;⑦SACU工业的生产力。
文章来源:《法制研究》 由华美咨询整理发布,如对版权有异议,请联系华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