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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 “可获得的事实”的适用(二)

文章来源: 中国商务部
作者:
日期: 2019-05-24
浏览次数: 34

二、专家组分析

(一)墨西哥能否适用可获得的事实

《反倾销协定》第 6.8 条规定,如任何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出。在适用本款时应遵守附件 2 的规定。

危地马拉声称墨西哥调查局不公平地全部拒绝了 Tubac 的数据,而采用了可获得的事实正常价格的请求数据和来自进口商的出口价格数据。其声称所提供的数据都被墨西哥调查局所查证了,任何数据问题都非常小,并未引起“不适当的困难”,且 Tubac 充分地与调查当局合作并提供其要求的所有数据,因此已经“尽其所能”。墨西哥则声称核查所遭遇的问题非常多且异常重要,认为 Tubac 故意少报和错报了数据,因此所有的数据库都是偏颇、不值得信赖的。Tubac 不仅“未提供必要的信息”“未合作”,因此“严重妨碍了调查”。

对于此案记录是否包含任何证据证明 Tubac 故意在核查或任何其他情况下在问卷中提供错误的信息,专家组认为没有。的确,据核查报告,对于核查成员而言,Tubac 在数据上存在部分错误,然而,报告也说明所有核查团所要求的数据和资料都没有拖延也不存在其它问题。一个没有偏见与客观的调查机关不会据此核查报告像墨西哥所声称的那样认为 Tubac 未合作。同样,Tubac 也并未像墨西哥所声称的那样严重阻碍调查。依据前述原因,专家组认为墨西哥调查局完全拒绝 Tubac 所提供的数据而依赖可获得的事实,违反了墨西哥关于附件 2 第 3 款和第 5 款以及第 6.8 条的义务。

(二)关于附件 2 第 6 款“通知”和“提供进一步说明”的义务

《反倾销协定》附件 2 第 6 款规定,如受调查方提供的证据或信息未被接受,则主管当局应将有关理由通知提供方,并应给予受调查方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同时适当考虑调查的时限。如主管机关认为该说明不令人满意,则应在任何公布的裁定中列出拒绝该证据或信息的理由。

危地马拉主张墨西哥从未通知 Tubac 其全部数据已被拒绝,也未提供进一步说明的机会,因此,墨西哥违反了附件 2 第 6 款的义务。墨西哥则认为核查报告本身不仅包含了拒绝Tubac 数据的必要通知,也提供了其进一步说明的机会。

专家组发现墨西哥调查局从未直接或明确地通知Tubac 其数据已被拒绝。所有的语言都表示最终结果可能依赖于可获得的事实,而不是此案的裁决将会这样。附件 2 第 6 款要求的不是一个概括的关于可获得的事实可能被适用的陈述,而是要求一个肯定的、直接的拒绝信息的通知以及相应拒绝的理由。调查中该重要性的决定不能留给利害关系人自己从资料中推断,因此认为墨西哥调查局未遵守附件 2 第 6 款的要求通知Tubac 已拒绝其数据以及其原因解释。对于是否给予相关方进一步说明的机会,核查报告并未通知 Tubac 其资料信息已被拒绝,相反,报告指出所有的问题在核查中都被解决了,Tubac 不能发现基于什么理由认为墨西哥调查局期望它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此外,专家组发现任何案件中如果核查报告未满足附件 2 第 6 款关于通知利害关系方拒绝其资料信息的规定,该核查报告也将不能满足提供利害关系方进一步说明的规定。基于上述决定,专家组认为墨西哥的行为不符合附件 2 第 6 款的规定,从而也不符合第 6.8 条的规定。

(三)关于附件 2 第 7 款“特别谨慎”的义务

《反倾销协定》附件 2 第 7 款规定,如主管机关的调查结果,包括对正常价值的调查结果,只能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则应“特别慎重”。在此类情况下,如可行,主管机关应自行核对来自其他独立来源的信息,例如公布的价格表、官方进口统计、海关报表以及调查期间自其他利害关系方获得的信息。

危地马拉主张墨西哥调查局基于申请的资料信息在决定“倾销”时,特别是“正常价值”时,未尽“特别谨慎”义务。据危地马拉,这些问题使得该信息在调查发起时就不充分,也未在最终阶段予以更正或解决,从而使得倾销决定的终裁依据更不充分。墨西哥调查局则主张其发起调查时所依赖的信息都是准确、适当的,出口价格来自于进口商是准确和充分的, 当其决定适用“可获得的事实”时,他们“寻求自行核对其他独立来源的信息,例如 SICMEX 进口数据、海关报表以及来自其他利害关系方获得的信息”。

专家组认为墨西哥在终裁中依赖未调整证据的行为违反了附件 2 第 7 款“特别谨慎”义务的规定。在此专家组同意埃及钢筋(Egypt – Rebar)案专家组报告中认为附件 2 的条款在保证调查当局的信息可靠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另外,如同在前部分所讨论的那样,在记录中并未发现任何证据支持墨西哥认为 Tubac 不合作而严重妨碍调查的主张。因此,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合作,第 7 款最后一句话允许“可获得的不利事实”的直接使用,但那句话不适用本案件,因此与本案并无关联。基于这些考虑,专家组认为墨西哥违反了附件 2  7 款和第6.8 条的规定,因为申请者提供的和墨西哥调查局发起调查使用的作为可获得事实的正常价值数据和证据违反了“特别谨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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