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指世界贸易组织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的另一种说法就是“国家控制经济”或“中央计划经济”,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其含义的正式表述是指“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即在确定反倾销案例中的“正常成本”时,市场经济国家可以选择本国国内价格作为参照系,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必须选择替代国作为参照系。这对具有低成本出口优势的我国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
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美国与欧盟的标准不完全一样。
美国的“标准”包括:(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3)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控制程度;(4)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5)政府对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的控制程度;(6)出口管理方式。
而欧盟的 “标准”分为“对国家”和“对企业”两种。
对国家而言,市场经济的标准包括:(1)国有企业比重不能高;(2)资源由市场分配;(3)对私人财产权保护;(4)企业会计制度符合国际规范;(5)政府对经济特别是产品的成本没有干预。
对企业而言,市场经济的标准包括:(1)市场机制决定价格、成本、投资;(2)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3)企业生产成本与融资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4)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破产法适用于企业;(5)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
反倾销领域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直以来使中国的企业和产品遭受了不公平待遇,导致中国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产品出口受阻。
首先,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随意性:
1.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随意性。非市场经济地位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既没有规则可寻,也没有透明性可言。在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贸组织(WTO)的规则中实际上没有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的条款。因此,根据申请加入的程序以及GATT和WTO的决策机制,这种认定往往由GATT和WTO一些主要缔约方或成员所操纵,成为限制申请国家的一种手段。即便是WTO主要成员之间的非市场经济标准也往往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几乎是每一个国家有一个版本。这种情况对于通过自己诚实的努力改变非市场经济状况的国家非常不利。
2.选择替代国的随意性。在非市场经济地位被认定的情况下,在确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摩擦中,选择哪个国家的哪个产业或企业作为“类似的参照”标准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同样一种贸易争端中,不同WTO成员会选择完全不同的参照国家。譬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是以新加坡为参照标准,2004年美国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则是以印度为参照标准,这种做法不利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化。
其次,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性来自于利用第三国的价格和汇率来推断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水平的机制的不透明性。在反倾销诉讼中,关键问题在于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判定倾销的幅度。由于不透明性的存在,尤其是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在很大程度上,进口国企业可以操纵损害标准。
最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性不仅仅局限在WTO成员之内。虽然这种先例是在GATT缔约方之间首先出现的,但是其应用却超出了多边贸易的范围。譬如,欧美国家在处理与非GATT缔约方或者非WTO成员的双边贸易关系时,也采用这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