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个阶段大蒜反倾销的模式是种植农场+从价征收,到了2008-2009年,这种模式走到了尽头。
美国当地大蒜基本的生产组织模式是种植农场。美国人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大蒜也是从种植农场生产的。在最初几轮的大蒜复审过程中,美国商务部要求应诉商(中国大蒜出口商)必须报告农场的规模、位置以及大蒜种植的生产要素,以此来计算大蒜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率)。而采用这些数据,中国大蒜应诉商的胜诉几率很高,可以较轻易的拿到一个较低的税率,无法阻止中国大蒜大量涌入美国。美国商务部自第九轮大蒜复审开始,以报告的种植要素不全、无法查证等各种理由,减少使用大蒜的种植要素,而直接采用原材料大蒜头(毛蒜)的购买成本(印度价值),来计算大蒜的倾销幅度。2008年5月,美国商务部最后一次实地核查了济宁永嘉贸易有限公司的农场种植模式。
第三阶段,成熟期,2009年至今。
2009年6月19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于15日后通知美国海关,对参与第十三轮大蒜年度行政复审(2006.11.1-2007.10.31)及第十二轮大蒜新销售商复审(2006.11.1-2007.4.30)的中国大蒜出口商,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清算复审期的反倾销税及预征以后进关的中国大蒜现金保证金。
前两个阶段,大蒜反倾销税是从价征收的。2008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第十二轮中国大蒜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除两家强令性应诉商外,另有8家中国出口公司拿到了25.56%的加权平均税率。加权平均税率不高,拿到这个税率的公司却不少,为大蒜出口恶性竞争埋下了伏笔。在按进口价值计征反倾销税的情况下,进口商采用低价清关的策略,可以少交反倾销税,能够轻松绕过反倾销的门槛。进口商大量低价进口中国大蒜,客观上冲击了美国本土的大蒜市场。(反倾销税率是美国商务部判给中国出口商的;反倾销税则是由大蒜进口商支付。)
美国大蒜起诉商很快发现了这种情况,并搜集到了清关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确凿证据,遂在第十三轮大蒜年度行政复审过程中,要求商务部终裁改用从量征收的方法,以避免反倾销税的流失。可以说,从量征收大蒜反倾销税的目的就是防止低价清关,避免反倾销税的流失。
从此大蒜反倾销的模式变更成了加工工厂+从量征收,中国大蒜出口美国的企业家数减少,行业集中度提高。华美团队积极拥抱变革,主动研究新的审核方式,及时转变工作方式,保持了在该产品上的服务优势。这一时期,华美团队先后代理青岛天泰兴、河北金大鹏、山东正阳进出口等十余家大蒜出口企业的年度复审和新销售商审核,帮助企业获得低税率,巩固了美国市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华美团队是中国大蒜反倾销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在圆锥滚子轴承、手动工具、猪鬃刷等产品上亦是如此。面对高额的反倾销税,企业获得“零税率”或低税率,就相当于拥有了一把尚方宝剑,其价值往往上千万美元。
华美团队是中国众多出口企业获得这一利剑的机会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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