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0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0年8月21日对进口单模光纤(Single Mode Optical Fibre)征收到岸价(CIF) 10%保障措施税的建议,决定不对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2019年9月23日,印度对进口单模光纤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9年11月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单模光纤作出保障措施初步裁定,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 25%的临时保障措施税,有效期为200天。2020年8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单模光纤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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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PVC胶膜(PVC Flex Films)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4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2019年3月、2019年4月~2020年3月及倾销调查期。 2010年2月1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PVC胶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8月25日,印度对中国PVC胶膜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具体税额为:张家港海斯特公司为0.034美元/公斤,浙江宇力公司为0.441美元/公斤,其他中国企业为0.583美元/公斤,自2010年7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5年7月27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PVC胶膜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8月8日,印度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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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0年12月22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棉卷(Faced Glass Wool in Rolls)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具体税额如下:欧文斯-科宁(广州)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14.60美元/公吨,其他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400.23美元/公吨。 2019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棉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棉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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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1月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盐酸环丙沙星(Ciprofloxacin Hydrochloride)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对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具体税额如下: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为2.38美元/公斤,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为0.91美元/公斤,浙江国邦药业有限公司为1.87美元/公斤,除上述3家企业之外的其他生产商为3.27美元/公斤。该措施自2020年9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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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5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1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Black Toner in powder form)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对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中国生产商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税额均为1167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1458美元/吨,马来西亚生产商的税额为1568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的税额为159美元/吨。本案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8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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