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行政复审机会通知更正包括涉案产品三氯硝基甲烷(Chloropicrin),复审期2020年3月1日-2020年9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2021年03月份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机会通知中国出口企业如需应诉,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致电华美,热线电话:0311-85278946 85278948 邮箱:hm@huameiconsul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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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 美国对来自中国聚乙烯零售包装袋发布了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涉案产品税则编码为A–570–886, 国家加权平均税率中国77.57% 中国出口企业如需应诉,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致电华美,热线电话:0311-85278946 85278948 邮箱:hm@huameiconsul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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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商工部于2021年4月16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尼泊尔、斯里兰卡和泰国的铜和铜合金扁轧制品(Copper&Copper Alloy Flat Rolled Products)作出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决定不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20年4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尼泊尔、斯里兰卡和泰国的铜和铜合金扁轧制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4月1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尼泊尔、斯里兰卡和泰国的铜和铜合金扁轧制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出口商为42美元/公吨~618美元/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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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延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产品(Hot-Rolled Flat Products of Alloy or Non-Alloy Steel)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5日。 2016年4月11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5月1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公告称,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最低限价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国的最低限价为489美元/公吨~561美元/公吨,该措施自2016年8月8日起实施,至2021年8月8日终止。2021年3月3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宽度不超过2100毫米、厚度不超过25毫米的热轧板卷,以及宽度不超过4950毫米、厚度不超过150毫米的热轧钢板。此次调查的产品不包括不锈钢、电镀锌的热轧钢板、镀锌热轧钢板和包层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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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延长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乌克兰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Cold Rolled /Cold Reduced Flat Steel Product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 or other alloy steel, of all widths and thickness, not clad, plated or coated)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5日。 2016年4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乌克兰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5月12日,印度正式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最低限价的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上述国家的最低限价均为576美元/公吨,有效期为5年,至2021年8月16日截止。2021年3月3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乌克兰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此次调查的产品不包括不锈钢、高速钢、晶粒取向硅钢和非晶粒取向硅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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