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系统(Graphite Electrode Systems)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表观比重大于等于1.5g/cm3、电阻小于等于7.0 μ.Ω.m、无论是否配备接头的电炉用石墨电极。本案补贴和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补贴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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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8日,商务部已经完成了对来自中国的某些盒装铅笔的反倾销关税令的行政审查,审查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我们发现,在复审期间,华源文具有限公司和山东华源文具有限公司(统称为华源)没有装运带壳铅笔。 我们还发现,天津同和文具有限公司(天津同和)和宁波荷美联合有限公司(宁波荷美)不符合单独费率的条件,应被视为中国范围内实体的一部分。中国出口企业如需应诉,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致电华美。热线电话:0311-85278946 85278948 邮箱:hm@huameiconsul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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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67/2021-Customs(ADD)号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9月3日对中国测量卷尺(Measuring Tapes)作出的反规避终裁建议,即中国涉案产品经由新加坡和柬埔寨进口到印度以规避反倾销税,对中国测量卷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及有效期同样适用于原产于或进口自新加坡和柬埔寨的测量卷尺,其中钢卷尺及其组件为1.83美元/公斤,玻璃纤维卷尺(皮尺)及其组件为2.56美元/公斤。上述裁决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2002年10月23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测量卷尺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印度先后3次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测量卷尺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09年3月27日、2015年5月5日以及2020年6月18日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的裁决。2020年7月8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No.17/2020-Customs(ADD)号,决定继续对中国的卷尺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即钢卷尺及其组件为1.83美元/公斤,玻璃纤维卷尺(皮尺)及其组件为2.56美元/公斤,有效期至2025年7月7日截止。2020年9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测量卷尺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新加坡和柬埔寨进口到印度以规避反倾销税。2021年9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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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44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铜管(Copper Tub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不存在倾销行为,虽存在政府补贴,但补贴幅度为微量,因此决定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20年7月1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71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铜管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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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6日,商务部正在对来自中国的纯镁反倾销税令进行行政审查。复审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商务部初步确定,天津镁业国际有限公司(TMI)和天津镁业金属有限公司(TMM)(统称TMI/TMM)在复审期间未装运任何标的商品。中国出口企业如需应诉,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致电华美。热线电话:0311-85278946 85278948 邮箱:hm@huameiconsul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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