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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64/2021-Customs(ADD)号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7月30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除铸铁和不锈钢以外的铁、合金或非合金的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Seamless Tubes Pipes and Hollow Profiles of Iron, Alloy or Non Alloy Steel(other than cast iron and stainless steel)]所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即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进口商品报关价(前提是低于最低限价)与最低限价之间的差额部分,最低限价为961.33美元/公吨~1610.67美元/公吨。该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为外直径不超过355.6毫米或14英寸、无论热轧、冷拉或冷轧的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 2015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和空心型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2月17日,印度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扣除/调整需缴纳的保障措施税(如果有)后的进口商品报关价(Landed Value,前提是低于最低限价)与最低限价(961.33美元/公吨~1610.67美元/公吨)之间的差额部分。2021年2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
发布时间: 2021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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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硅钙合金产品(Calcium Silicon)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次日起对涉案企业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宁夏科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税率为31.5%;宁夏顺泰冶炼有限公司税率为43.3%;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税率为32.8%;其他公司税率为50.6%。利益相关方应于初裁生效起15个自然日内提交本案评述意见,5个自然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
发布时间: 2021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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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系统(Graphite Electrode System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次日起对涉案企业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方大集团下属生产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24.5%;辽宁丹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17.5%;南通扬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24.5%;其他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21.6%;其他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66.5%。本案临时反倾销措施不包括接头。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利益相关方应于初裁生效起15个自然日内提交本案评述意见,5个自然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
发布时间: 2021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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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60/2021-Customs(ADD)号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8月1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Aceto Acetyl Derivatives of aromatic or hetrocyclic compounds)所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即对中国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该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具体税率如下: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24.79%;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26.64%;其他生产商为44.90%。 2020年8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8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发布时间: 2021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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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09和2021/110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代理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精密钢管(Precision Pipe and Tube Steel)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建议,即中国大陆出口商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9%,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他出口商倾销幅度均为19.7%,中国大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为42.7%(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和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除外)。 2020年3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30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精密钢管启动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2021年6月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74号公告,对中国大陆的精密钢管作出反倾销反补贴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大陆的倾销幅度为2.9%,中国大陆的补贴幅度为9.0%~51.6%,决定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其中,出口商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有效倾销和补贴税率为9.0%、其他出口商为51.6%,该措施自2021年6月2日起实施。2021年8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11号公告称,终止对中国大陆企业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和烟台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补贴调查。
发布时间: 2021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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