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对反倾销应诉的认识不足
反倾销应诉是建立在对起诉国的反倾销法律、产业现状、反倾销程序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但是我国出口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往往在反倾销调查提起时才开展相关的认知工作,导致盲目地应诉。应诉反倾销属于涉外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既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反倾销法和在WTO框架下起诉国的适用的法律,这就要求进行反倾销会计举证业务的会计人员不但要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还要精通国际、国内以及起诉国内关于反倾销专业的法律,同时要具有能够应对应诉答辩的外语交流能力,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多少专业会计人员可以完全达到这种要求。
(二)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中注册会计师服务缺失
应诉反倾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程序,再加上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非常严格,而每个环节对应诉成败均十分关键,因此企业不可能单凭自身的力量去应诉。在欧美,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反倾销应诉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国际反倾销法律知识、国际贸易知识和国际法务会计知识,而且外语水平也相应限制了注册会计师提供更优质的相关服务,所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大多数还不能展开这种业务。
(三)企业反倾销应对能力的缺失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反倾销会计,因此在应诉时所需的会计资料是由现有的会计系统提供,其积累的资料十分有限。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活动。企业自身没一定的反倾销会计资料的积累,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相关的服务,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根本不可能有还手之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际市场的流失,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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