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对美国反倾销税的征收有所了解,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计算税率,然后向美国海关签发清算指令,美国海关根据商务部的指令来实施清算。
首先我们解释一下“清算”的概念。美国进口商在进口涉案产品的时候已经向美国海关缴纳了反倾销税(业内人士称之为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缴纳的依据是进口清关时中国出口商的有效反倾销税率。所谓清算,也就是说中国出口企业通过新一轮的应诉,得到了新的反倾销税率以后,美国海关根据出口商的新税率对美国进口商之前特定期间进口时缴纳的反倾销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清算的反倾销税款所属期间一般是12个月。
按照之前的程序,美国商务部自终裁结果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发清算令,但是如果相关当事人对终裁结果有异议,行使司法救济权利的期限是30日。这种情况下,如果涉案企业不服终裁结果进行诉讼的话,会造成商务部已签署的清算令失去效力,影响到美国商务部的公信力。
2021年1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此作出了修正,废止了商务部在终裁结果公布后15日内签发清算令的规定。自此后,美国商务部将签发清算令的时间改为“不早于终裁结果发布后35日”。
让我们以圆锥滚子轴承(TRBs)案件为例来看一下这一变化:
2022年1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圆锥滚子轴承发布了2019-2020年度复审的终裁结果,三家中国出口商(上海泰耐轴承有限公司、河北鑫泰轴承锻造有限公司和新昌新天龙纽尚精密轴承有限公司)的税率是538.79%。
按照之前的程序,如果上述公司不服终裁结果,可以在终裁结果公布后30日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2022年2月9日之前企业可以起诉美国商务部。 但是同时,美国商务部却有权在“15日内”,也就是2022年1月25日之前签发清算令,让美国海关启动清算程序。美国商务部签发清算令的做法有阻却涉案企业诉权的嫌疑。虽然实际上企业的诉权可以得到行使,但是商务部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的30日诉讼时效却是有矛盾的。按道理,商务部应该在30日后等终裁结果的效力确定了再行签署清算令。这跟我们熟悉的判决在上诉期内不生效的道理是类似的。
实施新规定之后,美国商务部将签发清算令的时间改为“不早于终裁结果发布后35日”,相关企业拥有30日的完整诉讼等待期,使得上述的尴尬局面得以结束。
反倾销税清算令签署期限由终裁结果公布后“15日内”改为“不早于35日”的变化,使美国商务部签发清算令这一小小的程序更加合理,不会造成商务部签署清算令后又因诉讼原因导致清算令失效,增强了美国商务部的行政公信力。同时,这给了出口商更合理的时间来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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