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中会计资料准备不充分
会计举证主要围绕反倾销的调查问卷做好准备并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工作,包括应诉前的信息准备、收集应诉资料、研究并填写答卷、进行抗辩陈述等。反倾销会计举证应诉材料包括的内容繁多,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必须具备相关性和及时性。
相关性方面,要求在应诉过程中应诉方所提供的信息应与反倾销的判定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内容将会涉及到被诉公司的具体组织情况、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和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基本生产要素。应诉企业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帮助,可能会对问卷理解出现偏差,从而提交了相关性低或者不相关的信息,直接影响最后的判定结果。
及时性方面,反倾销应诉要求应诉企业必须及时处理交易事项或情况,并在调查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问卷。比如被调查方自问卷发出之日起,被给予21天时间完成A部分的答复,自发出之日起35天内完成其他部分的答复。如果企业行动迟缓或者经验不足,可能会不能及时完成问卷答复,外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则将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证据对应诉方做出不利裁决。或者即使完成,也因为答卷材料的准确性差而未被采纳,从而失去会计信息的可采性。
(五)会计举证中会计信息资料可信度低、通用性差
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不同于平时的会计记账,它需要一个同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反倾销法律的信息集合。比如《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规定:“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正常情况下,企业的财务报表按照国际惯例,每年都要由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但是中国的有些出口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并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或者为了应付核查而请注册会计师进行突击审计,其会计资料自然难以得到反倾销调查机构的采用。企业还可能操纵成本费用,扭曲生产成本。生产成本是“反倾销协议”中的关键标准,企业操纵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企业的成本费用数据不客观,无法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使这些企业在应诉中处于被动地位。
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是一些重要部分依然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且国内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严重。许多企业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在执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会计准则差异和人为造成的信息失真也让企业失去了基本的应诉基础。
(六)会计自我保护机制的缺失
提前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利用现代管理方法管理这些信息,是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一种现代管理会计方法。我国缺少与自由贸易相适应的保护机制,特别是没有对反倾销会计等符合国际规则的自我保护措施。缺少反倾销会计自我保护机制已构成了我国企业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障碍。
本文来源:MBA智库百科。由华美咨询整理发布,如对版权有异议,请联系华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