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的作用及其适用如上文法律规定所述,“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是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如果反倾销案件中的利害关系方拒绝与反倾销调查当局配合,不允许反倾销调查当局使用必要的所需信息,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未向调查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严重妨碍反倾销调查的进行,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通过其它渠道获得事实和数据,并以此为根据,作出反倾销的初裁和终裁,而不论这些事实和数据是否对被诉方有利。“利害关系方”,根据《反倾销协定》第 6.11 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反倾销案件中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或外国生产者或进口商,但同时也包括大多数成员为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同行业协会或商会;出口成员的政府;以及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成员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业协会或商会。 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包括被诉方在内的有关利害关系方,是否配合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进行调查,是否向调查主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完全是建立在当事方自愿原则基础之上的,而且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无权强迫被诉方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被诉方拒不应诉,拒绝配合调查,拒绝提供有关的必要信息和数据,试图阻挠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开展和进行。确立“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的目的之一,便是要有效地防止利害关系人不配合反倾销调查,从而保护进口国相同产业的合理利益。确立“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 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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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应诉工作主要包括原始问卷答卷及书证、补充问卷答卷及书证、替代值搜集整理以及可能的核查。 美国反倾销应诉程序中的问卷,中国出口商需要回答ACD部分问卷。A卷(Organization, Accounting Practices, Markets and Merchandise)主要审核公司的法律组织结构、公司历史、记账惯例、销售过程及分别税率权资格审核;C卷(Sales to the United States)为销售问卷,销售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息搜集及数据收集,以便确定计算倾销幅度时的销售净价。D卷(Factors of Production)为生产要素,确定生产涉案产品所投入的原材料、能源、人工、副产品及包装物等。如果涉案产品在美国进行了再加工,需要回答E卷(Cost of Further Manufacture or Assembly Performed in the United States)提供再加工的所有消耗投入。另外,美国商务部还会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放多次补充问卷,补充问卷主要是补充解释和说明上述的原始问卷,并补充提供支持书证。商务部给予所有问卷的准备时间都是非常有限的,完整回复答卷对于反倾销律师及咨询师绝对是有挑战性的,这也是对反倾销应诉团队实务经验的考验。合格的团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答卷。通常,商务部还会对应诉商实地核查(Ver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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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的含义及相关规定“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是反倾销调查中被诉企业不应诉或消极应诉时面临的首要规则之一, 该规则主要用以防止反倾销调查中受调查的生产商/出口商拒绝或不在合理期间提供所必要的数据,或者严重妨碍调查。《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及其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设置了程序上和条件上的限制。《反倾销协定》第6.8条规定了可获得事实原则(Facts Available):如任何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出。在适用本款时应遵守附件2的规定。《反倾销协定》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按照第6条第8款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原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又称 BIA 原则)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调查一经发起,调查主管机关即应尽快详细列明要求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及利害关系方在其答复中组织此类信息的方式。主管机关还应保证该方意识到,如信息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调查机关将有权以可获得的事实为基础做出裁定,包括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申请中包含的事实。主管机关还可要求利害关系方以一种特殊介质(如计算机用磁带)或计算机语言提供答复。如提出此类要求,则主管机关应考虑该利害关系方以选择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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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够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历史”或“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倾销存在的事实,那么,是否可以适用“紧急情况”条款就取决于对“相对短期内大量进口”事实的认定。在决定涉案产品的进口是否为“大量”时,商务部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值;(2)季节性变化;(3)进口产品占国内消费的比率。一般情况下,进口产品只有在“相对较短时期”内与前一最近可比时期的进口商品增长了15%以上,商务部才可以认为进口是“大量”的。 在漆刷反倾销案中,在认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历史”后,申请人试图进一步证明中国漆刷存在“相对短期内大量进口”的事实。而中国企业主张不存在“紧急情况”,其理由是漆刷的出口销售具有季节性,而且在美国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的漆刷进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申请提出之前得到的订单。因此,不能据此认为中国漆刷在短期内大量对美出口。但美国商务部并没有接受中国企业的意见,商务部认为漆刷的出口销售实际上并不存在季节性因素,而且,尽管有一部分出口订单可以被看作是中国企业在申请提出之前得到的,但是,有三个数量相当可观的漆刷订单是在申请提出之后进入美国的,这些已经足够认定为“大量”进口。因此,此案中商务部确定中国的进口漆刷存在“紧急情况”。 而在1988年美国对中国缝制布帽产品的反倾销案中,申请人主张,商务部在初裁时确定三家中国企业存在“紧急情况”,商务部应该对申请提出前3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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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应对策略(一)选择替代国在我国企业遭遇到反倾销时,企业首要的任务是提供全部的证据,证明自己实现了市场经济地位和个别对待的条件。对于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个别对待的企业,应密切关注替代国方法的运用,及时向进口国反倾销机构提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替代国方案。如果有不公正的问题,即申请相关机构予以更正。(二)申请优先以本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作为替代企业在欧美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中,如果有一家中国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 待遇或个别对待,我国其他企业应该要求主管机构用该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其他中国企业的产品正常价值,即优先选择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本国企业为替代企业,而不是舍近求远地选择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企业。因为在众多的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同类产品企业中,只有本国的企业处于相同或最相似的生存发展环境中,也才是“最具有可替代性”的。(三)完善企业财会制度根据欧美的反倾销案例分析,凡是企业或涉案产品行业的企业机制和财务统计资料能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并通过国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经营销售价格获得欧美国家反倾销当局承认其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并且其出口产品价格是直接价格比较时使用的,成功率就大。反之,则最终可能会受制于替代国制度。(四)寻求反倾销国国内司法救济中国企业认为欧盟的替代国制度实践缺乏公正性的时候,应首先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抗辩,如果欧盟委员会不改变其做法,中国企业还可上告到欧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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