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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我按公司安排到工厂收集数据,客户认为我们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和当前暴热的中美贸易战是一回事。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一、 两者所处层面不同。中美贸易战是国家之间的博弈,类似“宏观经济”,企业根本无从插手,是国家的政府行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由海关强制执行。美国对华反倾销是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市场争夺,类似“微观经济”,国家机关充当裁判员的角色,涉案企业可以聘请咨询公司、律所等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应诉,国家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递交的资料,裁定一个倾销税率,海关据此清关征税。 二、 两者面对的环境不同,持续的时间不同。中美贸易战是政府层层推进的,会根据对方的措施、国内的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随时调整,时而加征关税,时而磋商合谈,鲜有可以借鉴的样本,完全是新课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中美贸易战是阶段性的,有可能随着两国利益关系的平衡而缓和。中美贸易战是长期性的,缓和并不意味着以后没有贸易战,有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在不同领域之间转移。美国对华反倾销往往是由美国企业提起的,在调查期结束后,会持续数年、数十年,涉案企业每年都要递交资料,有关部门每年都会审核,有着丰富的资料和经验,也有相对固定的程序。 三、 两者的执行机构不同,所需程序不同、涉及的产品不同。美国对华贸易战是由总统直属...
发布时间: 2019 -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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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成员方在以往 WTO 对我国过渡性审议过程中,对中国反倾销实践中BIA 原则适用的质疑和评论美国、日本等成员多次在 WTO 对中国的过渡性审议相关会议上,对中国反倾销中的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及其适用进行提问和评论,这也是 WTO 反倾销委员会的历次对中国的过渡性审议会议中备受关注的敏感问题之一。下文将首先对历次会议上相关成员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早在 2002 年第一次过渡性审议过程中,美国以及其他成员方便针对中国政府在反倾销裁定中是如何适用《反倾销协定》附件 2 的“可获得的信息”原则进行了提问。对此,中国政府表示,《反倾销条例》第 21 条规定: 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该条规定是与《反倾销协定》第 6.8 条和附件 2 的规定相一致的。此外,中国政府强调,在调查主管机关所发出的调查问卷中,也会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说明中用黑体字说明:“如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照本问卷的要求提供答卷,或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或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允许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予以核查,则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
发布时间: 2019 -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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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功,有很多定律,比较有名的就是荷花定律、竹子定律和金蝉定律。三大定律都有共同的意义:成功,需要厚积薄发,要忍受煎熬,要耐得住寂寞。 1、荷花定律一处池塘里的荷花,每一天都会以前一天的2倍数量在开放。如果到第30天,荷花就开满了整个池塘。请问:在第几天池塘中的荷花开了一半?第15天?错!是第29天。第一天开放的只是一小部分,第二天,荷花会以前一天的两倍速度开放。到第29天时,荷花仅仅开满了一半,直到最后一天才会开满另一半。也就是说:最后一天的速度最快,等于前29天的总和。这就是著名的荷花定律。这其中藏着深刻的道理就是,成功需要厚积薄发,需要积累沉淀。很多时候,甚至可以说大多时候,人能获得成功,关键在于毅力。据说人这一生大概能遇到7次左右的机会,都是可以改变人生的机会,而这样的机会往往都是在前期日复一日的投入和坚持中才能遇到这样的机会。所以说,如果有梦想就要先动起来,然后坚定不移地去执行下去。 2、竹子定律竹子用了4年的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地生长,仅仅用了六周的时间,就长到了15米。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此刻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人生需要储备,有多少人,没能熬过那三厘米?什么叫价值?同是两根竹子,一支做成了笛子,一支做成了晾衣杠。晾衣杠不...
发布时间: 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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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TO 中有关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的经典案例结论及分析1、墨西哥——牛肉和大米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上诉机构)在该案中,WTO 争端解决机构支持了美国提出的墨西哥反倾销立法中的部分规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的主张,成为了近年反倾销领域中争端解决的一个著名案件。其中,墨西哥反倾销立法中有关“可获得事实”的规定是被裁定非法的内容之一。本案为分析和理解WTO 成员方国内反倾销立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合法建立了依据,也为综合分析我国反倾销领域的相关法规和实践是否与在 WTO 下的义务相一致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墨西哥外贸法》第 64 条规定,在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于被调查方裁定最高的倾销幅度或补贴幅度:(1)任何生产商没有出面应诉;(2)生产商没有适当或者及时地提供信息并严重阻碍了调查;或者提供了不完整、不准确或没有财务依据的信息或证据并阻碍了反倾销幅度的裁定;(3)生产商在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在此情况下调查机关不能够使用最佳信息来替代所缺乏的信息,因此,专家组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6.8 条,附件 2 第 1、3、5、7 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 12.7 条。上诉过程中,墨西哥认为专家组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其认为,第 64 条是...
发布时间: 2019 - 04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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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DOC”)于2018年10月4日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刊登了美国对中国钢钉反倾销案第十轮行政复审的立案通知,上百家中国钢钉企业被列为此轮行政复审对象。在新一轮复审启动之际,DOC是否会沿用第九轮复审中饱受争议的特殊抽样方法- Sampling方法(Sampling Methodology)来选取强制应诉企业,成为这一轮复审的关注点。本文将试图从DOC使用Sampling方法选取强制应诉企业的动因、如何使用Sampling方法以及Sampling方法对中国企业的不利影响三个部分来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美国反倾销程序中的这一制度设计。 1、 DOC采用Sampling方法的动因美国反倾销程序中所指的Sampling方法不同于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抽样程序。美国Sampling方法是一个更狭义的抽样概念。本文所讨论的Sampling方法仅指美国反倾销程序中的狭义抽样方法。2018年9月11日,美国《联邦纪事》发布了关于美国对中国钢钉反倾销案第九轮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三家被抽样的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德州华鲁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提供材料不完整,适用部分不利可得事实(partial Adverse Facts Available,以下简称“partial AFA”),倾销幅度为40.03%;山东鼎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未...
发布时间: 2019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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